外贸退税入门指南三
一、出口退税的时间、地点规定
二、对外投资的货物退税申报
三、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筹划
四、解决出口欠退税的三个手段
目录
一、出口退税的时间
。假如企业在出口成套设备(包括土建、安装材料)合同中还包括一些劳务,那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办理出口退税呢?假如外贸公司与国内总包单位签定了包括设备供货、土建安装等内容的总包合同,外贸公司可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国内总包价85%的部分,作为出口货价申请退税额度,并及时从国内总包单位或下属分包单位或设备、材料供应厂商取得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在货物出口后及时向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经测算,这种单独向国家税务局申请成套工程项目合同退税额度的方式,要比将成套工程合同分拆成设备(包括材料)及土建、安装等劳务两大部分,可使企业多得退税款5%--10%左右。
外贸企业远期收汇且时间较长时,为加快资金周转,降低资金成本,在收汇前,企业可凭国外公司提供的银行付款保函、期票、该国政府的担保函、出口收汇保险单等单据的复印件,向国家税务局单独申请退税额度。
一、从根源入手彻底解决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按进出口平衡原则,只要将进口环节增值税不做其他安排,全部用于安排出口退税,就可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这个办法从理论上看似乎可行,但是增值税按毛收入分配的体制依然没有改变,财政支出按毛收入增长的压力依然沉重,财政隐患依然存在。而且,如果征收的进口增值税款小于出口应退税款,或进出口贸易出现大量逆差,出口欠退税问题还会再次出现。这个办法也没有解决根子问题。
四、解决出口欠退税的三个手段
既然出口欠退税问题的根源是增值税的分配体制,那就应该从问题的根源入手,改革现行的增值税分配体制,建立一个既有利于促进出口和经济发展,又有利于财政的正常运转,同时又能体现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使国家财政一劳永逸地摆脱出口退税问题的困扰。
二、解决问题的具体思路
一是对今年的出口退税缺口,要想办法寻找资金,尽可能地补足缺口,尽量少发生新的欠退税;
二是对已经发生的陈欠,要控制数额,逐年消化;
三是建立新的机制,确保以后年度不再发生新的欠退税。具体思路如下:
1、力争今年不增加或少增加新欠退税
第一,将今年中央税收超收部分(包括进口税收和国内税收)尽量用于增加出口退税指标,以解决指标的缺口。
第二,中央财政在增加退税指标后,如仍不足,可向地方(主要是东南沿海)讲明情况,今年从地方分成比例中扣下2个或3个百分点,专门用于当地企业的出口退税,地方政府应该是可以接受的。
2、逐年消化陈欠
对以前年度发生的累计欠税,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目前,中央财政不可能立即全部解决,只能根据财力逐年消化。但对出口企业而言,背负着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包袱沉重,不宜久拖,越早解决越好。可考虑将目前企业欠银行、财政又欠企业的现状,变为财政直接欠银行,将企业从债务链中脱离出来。
即在对陈欠经过审查认定无误后,为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不直接划拨退税资金;同时,通知企业的开户银行,抵顶出口企业相应数额的贷款,同时等额转为对中央财政的贷款;企业也依此注销欠退税,同时等额减少银行的贷款余额。这样,陈欠并不增加,只是变为财政直接欠银行,但彻底解决了欠退税对企业的负担问题,有利于企业轻装上阵。中央财政在3-5年内逐年用新增财力的一部分归还银行的本息即可。如今年财政难以补充更多的退税资金,仍要发生欠退税,亦可采取这个办法。
三、改革增值税分配体制,取消预算对退税的指标管理,不再发生新欠退税
增值税是为适应现代工业生产和现代商业流通的需要而产生的,国际上增值税国家(地区)多数都将增值税定为中央税。只有我国和德国将增值税定为共享税,但在实际运行中又存在很大区别:
一是我国是坐地分成,而德国是收上来之后全国统一分配;
二是我国是按毛收入分配,德国是按实收入分配。
有人认为,还有第三点不同,即德国是增值税“大共享”(包括进口增值税),而我国是“小共享”。其实也完全由中央负担,按照进出口平衡的原则,我国增值税共享在实质上也是“大共享”。
德国模式的特点是,增值税收入在法律上是共享税,在具体操作上是中央税,使其有效地避开了我国增值税“坐地分成”分配体制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是值得借鉴的。
就我国而言,增值税是主体税种,是个大税,如全部作为中央税,体质变动过大,将会遇到很大的阻力,并不现实。而且由于我国各级政府的事权未定,也难以做到按因素法对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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