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2)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修改公司规章;--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2)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修改公司规章;--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_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第二十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一条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________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临时会议。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第二十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第二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三十一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注:根据具体情况写。)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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