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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合作协议
中国北京
二0一一年十一月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银行业务。
第九条企业年金业务
乙方利用其在年金基金托管、账户管理方面的经验和优势, 为甲方企业年金业务提供托管服务和职工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同 时,为甲方设计提供完整的年金设立方案,并协同保险、基金、 证券、信托等金融合作伙伴,为甲方提供企业年金受托、基金托 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一站式”服务。
第十条理财服务
乙方借助强大的资金管理能力和广泛的资金运用渠道,协同 基金、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合作伙伴,为甲方提供权益类、 固定收益类、衍生工具类等各项代理投资理财服务,为甲方度身
定制资金运用配置方案,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获得稳健投资 回报。
第十一条私人金融业务
乙方将利用自身私人金融业务优势,向甲方员工提供高水平 和便捷的私人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联名信用卡业务、个人 消费信贷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个人理财顾问等。
第十二条金融顾问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降低甲方融资成本,防 范融资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安排银团贷款、设计结构性 融资方案、项目评估等。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采用乙方的服 务方案,并优先选择乙方作为银团贷款牵头行。
二、 乙方可独自或联合其他各类金融中介机构为甲方海内外 项目收购、兼并、出售、分立、合并和资产置换等业务提供建议 方案,并提供所需的融资、结算和账户服务,以协助甲方实现经 营战略的调整。
三、 乙方可安排下辖各分支机构或乙方所属建设银行系统内 各地分行及其他金融中介机构为甲方提供集团及下属企业重组、 IPO、上市增发过程中所需的融资财务顾问、保荐、收款、结算、 资金归集、结售汇等一揽子金融服务。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 择乙方作为资金收款行,以乙方收款账户为资金募集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其他服务
乙方将根据甲方业务需要,积极提供创新的金融产品和综合 的金融服务方案,并给予甲方优惠的条件,协助甲方实现更好更
快发展。
第三章
务与承诺
第十四条甲方承诺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本着诚实信用原则 全面适当地履行义务:
一、 总社应指导系统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单位在同等条 件下优先选择乙方办理各项金融业务,并支持乙方开办并推广各 项业务。
二、 在保密原则允许的前提下,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经 营发展有关的战略调整、产业政策、重大改革、政策法规等方面 的信息,供乙方评估甲方成员单位的经营状况和项目风险。如遇 经营状况、组织机构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将按双方在本协议项 下签署的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执行,以保证乙方授信资金的安全 性。
第十五条乙方承诺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本着诚实信用的原 则全面适当地履行如下义务:
一、 总行应指导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积极支持甲方经营所需 的合理资金需要,优先审批和安排甲方的融资申请,在政策许可 的前提下给予甲方优惠的贷款利率或费率。
二、 按照约定的业务合作范围,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 服务,积极开发新产品以满足甲方提出的合理的金融业务需求, 并对甲方就所提供服务的监督、质询、批评和投诉,给予高度重 视和迅速妥善处理。
三、 乙方的业务操作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
身规章制度及与甲方达成的协议的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双方将本着务实、高效、诚信的原则,加强交流 与联络,并建立相关的工作协调机制,包括资料互换、业务研讨, 并推动高层互访。
一、 甲方确定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为总协调部门,总社财 会部具体负责业务和经营机构的协调。
二、 乙方确定总行集团客户部为总协调部门,各相关分行为 具体执行部门,并指派分支机构和专职客户经理负责具体业务和 各级行的协调以及与甲方的联络沟通。
第十七条保密
甲乙双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人透漏在合作过程中获 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但应有关行政、司法部门、监 管部门的要求,或根据法律法规、判决、裁定的要求提供前述信 息的除外。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均持续有 效。
第十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 协议;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 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致使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
条款不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双方应及时协商, 修改有关条款。
第十九条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一、 本协议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 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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