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立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政策建议
作为非征信国家,我国信用体系的基础还相当薄弱,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艰巨的 任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国际竞争格局的变化, 迫切要求我们必须从现在开始,加快信加快建立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政策建议
作为非征信国家,我国信用体系的基础还相当薄弱,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艰巨的 任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国际竞争格局的变化, 迫切要求我们必须从现在开始,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国家对社会信用活动的管理。为此, 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通过多种方式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固然需要 法律体系和必要的制度安排,但是,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社会主体之间的信任和 诚信的理念来维系,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道德规范来维系。讲信用应成为社会经济生活 中的一种基本公德。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首先应是讲信用,无论是法人 主体或公民个人,都应树立守信的公众形象,树立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社会意识。 信用度高实际上是一种财富,在全社会应形成这样的共识和理念。这种意识和理念要通过各 种宣传、教育、典型示范来进行,通过加强全社会范围内的信用教育、科研和培训来实现。 从基础教育到大学教育,对信用观念、信用意识、信用道德的宣传和教育应贯穿始终。信用 管理本身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涉及的专业门类广,技术性较强,需要很好地进行研究和开 发,更需要培养一大批专门人才。
第二,尽快制定信用管理的法律制度,加强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参照发达国家的经 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必须立法先行,加以规范。当立法条件尚未成熟时,也必须出台相关 的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市场进行信用规范。当务之急,是制定公平使用信息法,并修改商业 银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的法律。欧、美等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有些立法可以 借鉴。立法的目的是创造一个信用开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环境。立法包括多个方面, 如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非银行方面的立法,规范商业信用和消费者信用行为的立法,规范 商业授信行为的立法,规范信用中介服务行业行为的立法,等等。尤其应强调的是要尽快建 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明确在市场经济中,失信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将给 予何种程度和形式的制裁。通过这种失信惩罚机制的设立,做到“闯红灯者受罚”,加大企 业或个人失信的成本,迫使其行为趋向守信,让守信成为守信者的通行证。
第三,促进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市场化发展。信用信息的市场化是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 客观基础,是建设信用体系的必由之路。因此,对信用数据的开放和促进信用管理行业的更
快发展应是当务之急。为了配合WTO对信用公开化的要求,以及建立信用管理体系需公共信 息和征信数据对全社会开放的要求,应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 程序。即使对于那些不宜在全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政府也应有一套信用管理和获得信息的 规范有效的渠道。建议对此应加快立法步伐。我国对信息数据开放的立法应包括两方面:一 方面是明确信用数据的开放程度,很多可以公开开放,以及能够通过一定正规的方式和渠道 获得的信息应通过一定的渠道和途径尽快开放,增强社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在 涉及到消费者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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