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刑事责任探析
「摘 要」减轻刑事责任问题从属于刑事责任理论,但它是一个具有独立意 义的概念,在刑事责任理论体系乃至整个刑法理论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减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后,由于具备某种法定事由而实际承担了较之 同种犯罪。易言之,犯罪的确立和刑事责任的 产生都取决于犯罪构成事实,此时,犯罪与刑事责任具有共同性,确立了犯罪, 刑事责任也就随之确立了。但是,犯罪的确立只是表明了刑事责任的存在,刑事 责任的任务并未就此完成,它还要继续考查犯罪构成之外的案件事实,并将其与 犯罪构成事实结合,以反映刑事责任的程度和大小;而刑事责任的程度和大小的
确定,则要借助于减轻或加重刑事责任的情节。从另一个角度说,刑事责任作为 刑事制裁措施的前提,只是将犯罪与刑事制裁措施在一起,但具体怎样承担刑事 责任,是加重、从重处罚还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抑或是适用非刑罚方法, 则刑事责任本身不能解决,而需由减轻刑事责任或加重刑事责任情节来衡量和决 定。这样,在刑事责任确定之后,进一步划分出减轻刑事责任和加重刑事责任就 可以使刑事责任起因于犯罪,又不同于犯罪,同时也可以与刑事制裁措施建立对 应关系。有的学者认为,主张刑事责任是犯罪与刑罚的中介,确立罪、责、刑的 刑法体系容易导致刑事责任等同于刑罚的结论,也忽视了刑事责任的其它实现形 式,因而,罪、责、刑的逻辑结构不足取,而应代之以刑法论、犯罪论、刑事责 任论和刑罚论的理论体系⑵。事实上,我们把减轻刑事责任和加重刑事责任的内 容纳入刑事责任理论体系之后,上述两点担心就显得没有必要了。因此,减轻刑 事责任对合理确立刑法理论的体系也至关重要。
从刑事法律的内容上看。刑事法律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要通过犯罪的认 定和刑事制裁措施的适用,使刑事责任得以实现。而司法实践中仅仅确定犯罪, 肯定刑事责任存在还不能合理地解决刑事责任问题,还必须进一步确定刑事责任 的大小,为确定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提供前提和标准。这样,刑事法律还必须进 一步规定一定情况下的减轻刑事责任或加重刑事责任的问题。留意我国刑法第二 章的某些规定就会发现,我国刑法事实上存在着减轻刑事责任的内容,只是没有 明确使用减轻刑事责任这个用语而已。笔者认为,这种情况的形成是因为在立法 当时,对刑事责任的认识还不够,立法经验不成熟,致使一些场合下混淆了刑事 责任与刑罚这两个概念。从内容上说,我国刑法第二章中未成年人犯罪、聋哑盲 人犯罪、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条款中,都有减轻刑事责任 的规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只是减轻刑事责任的外在表现。如果否认这些是 减轻刑事责任的内容,那就根本无法理解刑法的有关精神。在有些国家刑法中, 就明确地使用减轻刑事责任和加重刑事责任的用语,以表明一定情况下刑事责任 大小的确定,如蒙古刑法典在第28条专门规定了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具体包 括自愿赔偿损失或排除损害;因受威胁,强迫而犯罪;受到个人或者家庭的严重 境况的影响而犯罪;未成年人、孕妇、或者抚育8岁以下幼儿的妇女犯罪;真诚 悔过,自首以及帮助揭露犯罪和发现罪犯的等。西班牙刑法典也用第三章一章专 门规定了刑事责任的减轻情况。这些国家的立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二、减轻刑事责任的概念
当某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事实也就同时决定了该人应负 刑事责任及所应负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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