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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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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试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维护量刑公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玩忽职守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4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九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六人、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轻伤十八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150万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玩忽职守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4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玩忽职守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八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2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九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六人、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轻伤十八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玩忽职守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3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法定刑在拘役、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3)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销售金额每增加7000元,尚未销售的金额每增加2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造成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每造成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法定刑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销售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60万元以上;(3)销售金额不满20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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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Alone-丁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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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