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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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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试行〕
  为进一步标准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维护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滥用职权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八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2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九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六人、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轻伤十八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滥用职权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3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三〕玩忽职守罪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玩忽职守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4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九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六人、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轻伤十八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150万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玩忽职守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4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玩忽职守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八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2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九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六人、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轻伤十八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玩忽职守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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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