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35/T1153-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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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按照GB/T -20XX的规则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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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tinguisher
通过贮存在贮气瓶内的驱动气体驱动储粉罐内超细干粉灭火剂喷放的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pressure-storage ultra-fine powder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er
,通过驱动气体驱动超细干粉灭火剂喷放的柜式超细干粉自
普通贮压型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干粉灭火剂与驱动气体贮存在同一容器内 动灭火装置。
强力贮压型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powerful Pressure-storage ultra-fine powder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er
干粉灭火剂与驱动气体贮存在同一容器内,并有二次补充驱动气体的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全淹没应用 application of total flooding
在规定的时间内,单个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或多个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联动向封闭空间喷射一定 浓度的超细干粉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该空间,以达到扑灭该空间初期火灾的目的
局部应用 application of local flooding
单个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或多个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同时向局部保护对象直接喷射超细干粉灭 火剂,以达到扑灭局部保护对象初期火灾的目的。
防护区 protected space
满足全淹没应用条件的有限封闭空间。
[GB 50347-20XX,]
防护区不密圭寸度 un-sealed degree of protected space
表示防护区的不密封程度,其值为防护区内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面积与防护区空间的侧面、 顶面和底
部总内表面积的比。
4 设计
一般规定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适用于其它不宜用水作为灭火剂的场所,可用于扑灭下列火灾:
a)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b)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
c)可燃固体表面火灾;
d)变配电设备、发电机组、电缆等带电的设备及电气设备火灾。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不得用于扑灭下列物质的火灾:
a)硝化纤维、炸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的燃烧;
b)钾、钠、镁、钛、错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的燃烧等。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按应用形式可分为全淹没应用和局部应用。 扑灭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
用全淹没应用方式;扑灭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方式。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划分,应符合 GB 50140和GB 50016的规定。
对同一防护区或被保护对象安装两具及以上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时, 宜设置为自动联动启
动方式。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防护区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不密封度不应大于 15 %,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b)单个防护区净容积不宜大于2000 m3,且防护区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 m2;
c)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h, h;围护结构
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 Pa;
d)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且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 2/3以上;
e)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布置应使防护区灭火剂分布均匀。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 2 m/s;
b)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直接保护对象为液态物质时,装置的安装位置应避免喷放超细干粉时液
体飞溅;
c)微型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 2 m ;
d)悬(壁)挂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 5 m;
e)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 7 m ;
f)当被保护物超过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最大保护高度时, 应采用分层布置保护,其安装高度应按照
各类型灭火装置中公布安装高度的最小值进行核算。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之前 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供应源。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使用环境温度应符合 GB 16668或GA 602的规定。特殊温度环境下应
确保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各部件能适应环境要求。
采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防护区,其灭火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设计灭 火浓度并取相应的安全系数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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