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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衔接模式 完善衔接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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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衔接模式完善衔接机制
泰来县司法局郑学成
(2011年3月21日)
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作为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调解,是 大调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其有机衔接,是增强大调 解机制整体效能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衔接,人民调解与民 事诉进一步明确了诉调衔接 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工作任务、组织领导等,形成 了诉调衔接的初步框架,为诉调衔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 组织保证。
二、构建衔接模式,确保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衔接工作有 序开展。
“诉、调衔接”,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在法庭设一名人民调解 员参与到诉讼活动中的衔接,更不能理解为是人民法庭与基 层司法所在处理民事纠纷上的工作对接,而应该是民事审判 组织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衔接。这一点县司法局与法院早 已达成共识,因此在实现诉、调有效衔接上我们建立了两个 工作模式,即:零距离衔接模式和一步到位衔接模式。零距 离衔接模式,就是通过向法庭派驻人民调解员,实现全方位, 全过程的诉调衔接。工作中,遵循通力协作、紧密配合、互 通信息、方便工作的原则,与法庭密切沟通,配合一致,共 同化解矛盾。在调解具体案件中把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相 邻关系、小额债务、物业管理、轻微损害赔偿等纠纷作为人 民调解的范围,最大限度的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如诉前调 解的案件,负责接待的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征得当事 人同意后,将当事人送到调解室,与调解人员说明情况,办
好接交手续,即进入调解程序;庭前调解的案件,审判员将 卷宗材料提前送给调解员,以便熟悉案情,掌握矛盾焦点, 达到预期的效果。并逐步建立了纠纷受理、纠纷移送、纠纷 报结三项程序制度,健全了衔接案件受理、法律咨询、案件 回访、重点案件隐患备案等登记制度。还积极探索出转交调 解、协助调解、邀请调解、指导调解等工作模式。体现了高 效、方便、零活、快捷的特点,发挥出了人民调解室的应有 作用。一步到位衔接模式,对于不便于在人民调解室直接进 行调解的案件,法庭工作人员在接待时,通过采取立案劝导 分流方法,引导当事人优先考虑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 纷争,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矛盾、一般交通事故纠纷等通过 调解有助于解决的,经当事人同意,将案件直接委托给最便 于处理纠纷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不是交给司法所处理, 以实现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直接衔接。实践中,通过建立 便于操作的衔接流程,制定管用的工作制度和具体要求,不 但实现了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真正意义上的案件衔接,而且 达到了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将纠纷化解在基层 的工作目的。确保小事不出村,一般问题解决在乡镇。法庭 和各调解组织之间明确了互相协作义务,进一步加大了人民 法庭和人民调解组织间的协调与沟通。更为重要的是司法所
人员从处理纷繁的纠纷中解脱出来,将精力投入到对基层调 解组织和人员的培训、指导、考核,参与解决疑难纠纷和完 成其他司法行政工作任务上来。
三、健全完善机制,为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有效衔接提 供制度保障。
1、为充分调动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 作积极性,在工作中逐步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机制。建立健全了社情民意排查分 析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专项治理制度,纠纷调解 督办制度。推进排查信息化建设,促进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自 觉深入群众、深入基层,主动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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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