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 折旧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 折旧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 产,包括:
(一)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一、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 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 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X《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 相关规定执行。
二、 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 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 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 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 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 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 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 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 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 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 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四、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 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五、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 料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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