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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非事业编制人员进行年度、试
用期、聘期等考核,作为试用期满是否留用或合同期满是否
续签合同,是否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更换派遣人员的依据。
(十一)办理聘用人员的入校、离校手续。
(十二)指导监督各用人单位规范、合法用工。不定期
5进行全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的用工检查,推广用工管理的
成功经验,及时处理非法用工的情况。
(十三)组织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有关劳动合同、社会
保险和劳动仲裁的法律法规培训。
(十四)其他由学校授权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工
作。
第八条 用人单位是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的具体责任
单位,其职责范围是:
(一)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求情况,拟定非事业编制人
员的聘用方式、岗位职责和人员队伍结构,制定增减或更换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计划, 向人事处提出非事业编制人
员的数量及素质要求,组织本单位非事业编制人员招聘录用
的面试,对招聘人选提出聘用意见。
(二)根据工作需要、岗位特点以及非事业编制人员具
体情况,依法、合理确定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期限、试用
期限。考察推荐劳务派遣公司,拟定劳务派遣协议,报领导
组批准。
(三)代表学校与自主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签订劳动
合同,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人才)派遣协议,与派遣
人员签订岗位管理协议,与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协议等。
(四)根据学校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结合非事业编
制的岗位职责,依法对非事业编制人员进行工作指挥、调度
6和岗位调配。
(五)对非事业编制人员进行日常考勤记录。
(六)使用自主创收性收入支付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的
用人单位必须确保有足够的创收收入用于支付非事业编制
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以及劳务管理费、用工调
配费等。
(七)根据国家、省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
和完善本单位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如劳动
纪律、岗位职责、考核制度等。
(八)对非事业编制人员进行试用期、年度和合同期满
等各项考核,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
(九)建立和管理非事业编制人员工作档案,包括劳动
合同(劳务协议)、考勤记录、考核记录、奖惩记录、重要
事项送达签收单等。
(十)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提供有关办公用品及特殊
工种需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十一)依法处理工伤事故,完整及时记录工伤事故情
况和证人证据,保护现场,保留证据;及时向人事处反映非
事业编制人员的突发事件。
(十二)配合人事处等管理部门和劳务派遣公司做好其
他管理工作。
7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岗、
从严控制、以岗定薪、按劳取酬”的原则。
第十条 用人单位需要补充人员时,原则上应面向全校
在编人员进行校内调整。若无合适人选,可在学校核定的岗
位数内申请设置临时聘用岗位。
学校原则上每学期审批一次各二级单位的临时聘用岗
位申请。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人员人数与本单位编制数挂
钩。聘用人员人数占用本单位的编制数,满编、超编单位原
则上不批准聘用人员岗位计划。用人单位不得在使用聘用人
员的同时,拒绝接收学校安置的编内人员。编内人员补充到
岗后,即相应冲减所使用的聘用人员人数。
阶段性项目可报批若干临时聘用岗位数,人员聘用费用
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岗位主要用于服务性岗位和阶段
性事务岗位,如临时研究人员,项目管理与运作、办公人员
等。辅导员、财会人员、大型实验室维修人员等特殊岗位,
确需设岗的,应严格把握。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岗位主要分为技术岗位和工勤岗
位。技术岗位是指劳动者必须具有与相应岗位相适应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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