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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 - 南京高新技术产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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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
(2013年修订)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从整体上提升我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优化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运用新发现、新发明、新创造的科学技术手段生产出来的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新产品。
第四条根据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我省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主要支持符合《江苏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的产品(详见附件)。
第五条《江苏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定期进行补充和修订,由省科技厅发布。
第六条申报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产品类别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要求;
2、申报产品应该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为省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或为国内首次生产的改进型产品;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4、产品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申报的产品利税率不低于20%;
5、产品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用于该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产品的销售收入不低于10%;
6、从事申报产品研制开发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产品研制开发总人数不低于20%;
7、没有与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优先支持下列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
1、利用国家计划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能形成自主品牌的新产品;
3、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4、我省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新产品;
第八条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所需材料:
1、《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产品技术及产业化分析报告》(在线填写并打印)。
2、必备的附加材料:
(1)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如: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医药GMP认证证书、新药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批准证书)、登记证;通信产品入网证;公共安全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强制认证产品需提交
3C认证资质证明等);
(2)产品采标证明;
(3)可说明申报产品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诀窍说明等);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6)由省辖市以上(含)有资质的检验或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验)报告,重大产品需提供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
(7)由省(部)级以上(含)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8)涉及环保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3、其他辅助附加材料,由企业视情况提交。如:用户使用意见(报告)、产品图片(照片)、列入其它国家科技计划的批准证明、省级以上获奖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银行信用评价证明、国家核准的企业从事申报产品相关的专业资质证明等。
材料时效性:检测(验)报告原则要求在2年之内,重大技术装备类产品可放宽至3年;查新报告、用户意见原则要求在1年之内。
第九条申报和认定程序。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实行网上申报,凡申请认定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单位,可在产品小批试制阶段或批量生产之后,按要求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除需在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填报外,还需报送由系统在线生成的纸质材料并附所需材料;各市、县、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产品及其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定期组织专家咨询,对符合条件的产品给予认定,并颁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第十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可延长至5年。
第十一条凡持有经省科技厅认定的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生产企业,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省科技厅申请变更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承担单位或补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1、企业改制、兼并、组建合资企业、成立新企业;
2、认定证书遗失。
第十二条申请变更高新技术产品承担单位的申报程序:
1、由企业提出申请变更或补认定证书报告;
2、经企业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省科技厅;
3、各市、县、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符合变更或补认定证书条件的企业材料一式二份上报省科技厅;
4、省科技厅受理各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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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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