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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178号
现批准《城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2、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物间宜设置不小于3m宽绿化隔离带。
?3、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不影响主题建筑的功能,并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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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
?5、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条件下,城市绿地内可以设置公共厕所。
? 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地区,其公共厕所应配建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的确定: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一类标准;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交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二类标准;其他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三类标准。
? 生活垃圾收集点
?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日常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 生活垃圾收集点位置应固定,即要方便居民使用、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又要便于分类投放和分类清运。
?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生活垃圾收集点可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 医疗垃圾等固体危险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
?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容器或垃圾容器间的容量按生活垃圾分类的种类、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清运周期计算,其计算方法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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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箱
? 废物箱的设置应满足行人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行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 在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
? 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其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商业、金融业街道:50~100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
?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 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尚不完善的区域,可采用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可不设置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应将粪便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规划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及污水管网流量时应将粪便污水负荷计入其中。
? 当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的出水排入环境水体、雨水系统或中水系统时,其出水水质必须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
?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距离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
30m,离建筑物净距不宜小于5m;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设置的位置应便于清掏和运输。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一般规定
?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满足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要求,并应减少其运行时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对城市的影响;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及二次转运站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城市水系的下游,并符合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 对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运行中产生的污染物应进行处理并达到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
?生活垃圾转运站
? 生活垃圾转运站宜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生活垃圾产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车流集中地区。
? 当生活垃圾运输距离超过经济运距且运输量较大时,宜在城市建成区以外设置二次转运站并可跨区域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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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非机动车收运方式时,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宜为~1km;采用小型机动车收运方式时,其服务半径宜为2~4km;采用大、中型机动车收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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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 垃圾码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临近江河、湖泊、海洋和大型水面的城市,可根据需要设置以清除水生植物、飘浮垃圾和收集船泊垃圾为主要作业的垃圾码头以及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的岸线。
?2、在水运条件优于陆路运输条件的城市,可设置以水上转运生活垃圾为主的垃圾码头和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的岸线。
?3、垃圾码头应设置在人流活动较少及距居住区、商业区和客运码头等人流密集区较远的地方,不应设置在城市中心区域和用于旅游观光的主要水面,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4、垃圾码头综合用地按每米岸线配备不少于15~20㎡的陆上作业场地,周边还应设置宽度不小于5m的绿化隔离带。其岸线计算方法见附录C。
? 粪便码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仍在采用集中收运粪便且水运条件便于粪便运输的城市可设置粪便码头和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要的岸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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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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