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农产品”或“公司”)依据《深圳
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的规定,制定《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或本细则)。除非另有专指,本细则所
涉及的相关名词与《管理办法》中的名词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二条本细则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三条本细则是公司开展长期激励工作的依据。
第四条本细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认股计划
第五条薪酬委员会可以在激励期间内,按《信托合同》、《管理办法》和本细
则的规定,分三期实施认股计划。若第三期认股计划实施完毕后,信
托帐户中仍有剩余股票,薪酬委员会可以再补充提交一期认股计划。
补充认股计划的实施方式与前期的认股计划相同。
第六条薪酬委员会应当根据信托受托人提供的信托帐户中的股票数量,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可以用于当期认股计划的股票数量。但是,第
一期认股计划用于激励的股票数不少于信托持有股票总数的 1/4,不高
于信托持有股票总数的 1/3;第二期认股计划不高于信托持有股票总数
的 2/3;第三期认股计划应当包括当时信托帐户中尚余的全部股票。补
充认股计划应当包括第三期认股计划实施完毕后,信托帐户中仍剩余
的股票。
第七条薪酬委员会综合考虑信托帐户中激励股票的数量、激励对象个人所担
任岗位的重要性和个人绩效评估结果,公平合理地制订认股计划,确
定激励对象以及各个激励对象可以认购的股票数量,并制作《认股计
划书》。
第八条《认股计划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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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购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2) 认购人可认购股票数量;
(3) 应缴纳的保证金金额;
(4) 保证金交付期限;
(5) 认购股票的价格及应缴纳的股票认购款总额;
(6) 认购权的条件和有效期;
(7) 股票认购款交付期;
(8) 认购人应当分担的信托报酬和信托费用;
(9) 其他应当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在激励期间内,薪酬委员会最晚应当每个会计年度开始后的六个月内,
向董事会提交审议所制订的认股计划,但认股计划首次提交的时间除
外。
第十条董事会应当最晚于每个会计年度开始后的六个月内,以三分之二多数
审议通过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认股计划书》。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认股计划书》,向信托的受托人正式
出具《认股计划书》,并附上相应的董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认股计划书》,向列于《认股计划书》
中的各个激励对象(即认购人)分别出具《认购人认股计划书》,明确
其可认购的股票数量、应缴纳的保证金数额、保证金交付期限、信托
受托人指定的缴款帐户、认购股票的价格及应缴纳的股票认购款总额、
认购权的条件和有效期、股票认购款交付期、应当分担的信托报酬和
信托费用等内容。
第三章保证金及其缴付
第十三条认购人应当根据《认购人认股计划书》中确定的认购人可认购股票数
量,按照每股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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