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区域制收展人员管理基本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分类与职责
第四章人员委任
第五章考核与职级评定
第六章报酬与待遇
第七章服务准则
第八章行为规范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服务品质,整合公司客户资源并规范地在全辖个人保险系统建立一支收展并重的服务型销售队伍——收展人员队伍,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域制收展人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与公司签订《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和《收展人员保险服务合同》,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以“孤儿保单”收费、保全和客户服务为依托,突出区域划分地进行市场培育、维护与开拓的专职销售人员(以下简称“收展人员”)。
第三条收展人员开展各项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保险服务业务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总公司个险销售部是公司系统收展人员组织和业务活动管理的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分公司个险销售部下设收展管理岗,地(市)级分公司个险部下设收展部,条件具备的县支公司(县域)可设独立收展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可单独设立区域收展部(内勤岗位设:管理岗、企划岗和育成岗,以下简称“收展部”),但接受分公司个险销售部的管理、监督与协调。以上各级部门或岗位负责所在公司收展工作的计划、组织、推动、培训与监督。
第五条总公司个险销售部主要负责:
(一)制定公司系统收展人员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
(二)建立公司系统收展人员教育培训体系,并组织或指导分公司进行实施;
(三)制定收展人员业务工作流程与规范;
(四)组织开发收展管理信息系统,为分公司人员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五)收展人员的绩效统计分析与信息交流;
(六)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分公司的收展工作。
第六条省分公司个险销售部(或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区域收展部)是本地辖区收展人员组织和活动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贯彻落实总公司收展人员管理制度,制定本地辖区的收展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二)制定本地辖区收展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本地辖区收展工作的推动与落实;
(四)本地辖区收展人员的绩效统计分析,并按季度报总公司;
(五)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公司的收展工作。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单独设立的收展部须增加收展人员代理合同与工作档案管理、考核管理与报酬发放职能。
第七条地(市)级分公司个险销售部下设收展部(对外称“营销服务部”,属展业部门),具体负责本地辖区收展人员组织和活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公司收展人员管理制度;
(二)制定本地辖区收展工作规划并组织落实;
(三)本地辖区收展人员的委任、培训与推动;
(四)本地辖区收展人员的工作档案与代理合同管理;
(五)本地辖区收展人员的考核管理与报酬发放;
(六)本地辖区营销经营单位、收展部的工作协调与业务流程规范;
(七)本地辖区收展人员绩效统计分析,并按月报上级公司。
(八)指导、监督和检查各收展区的工作。
第八条收展外勤人员由公司直接管理,调配工作任务。
第九条公司对收展人员实行四级管理,即收展部、收展区、收展处、收展组;收展部下设收展区,收展区按区域划分,集中负责所在区域个人保险、个人缴费件孤儿保单客户和其他客户的服务及市场拓展。收展区的设立由各级公司授权个险销售部或收展部根据“孤儿保单”客户分布的区域(街道、社区等)及数量决定。
(组织管理关系图示见图1、图2)
图1:
省、自治区分公司区域收展体系架构图
图2: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独立收展部架构图
第三章分类与职责
第十条收展人员分销售与管理两大系列、四个层级。销售系列为:收展员、收展主任、高级收展主任和资深收展主任;管理系列为:组(含见习)经理、处经理、区经理和收展部经理。组经理管理收展组(总人力≥8人,含本人,下同),处经理管辖收展处(下设3个收展组,并直管该处的一个收展组),区经理管辖收展区(下设3个收展处)。收展部经理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地(市)级分公司任命,直接对收展区进行管理,并代表公司拥有对团队调整的权利。
销售与管理两大系列原则上不进行相互转换,除非出现以下情形:
(一) 管理系列经考核降级、公司认为不适合担任主管或本人申请转成销售系列(见习组经理、组经理转为收展主任,处经理可转为高级收展主任,区经理可转为资深收展主任);
(二) 销售系列收展人员考核晋升或被任命为管理系列经理。
第十一条销售系列人员职责
(一) 续收等客户服务工作,综合保单持续率在95%以上;
(二) 新市场的培育与开拓,完成新单考核指标;
(三) 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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