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黔川渝汪氏家族理事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滇黔川渝汪氏家族理事会性质:民间自发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其次条 滇黔川渝汪氏家族理事会宗旨:喜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家族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会对外联络组职责、任务:负责根据常务理事会议要求,精确、准时开展家族事务相关联络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联络语言文明,意思表达精确。
第十三条 理事会财务组职责、任务:负责对家族事务中所产生的账务进展建账治理,准时进展财物决算,严格做到收支有凭据、账目有细目、处置有原则、经费保管安全、钱帐无误差。
第十四条 理事会事务监视组职责、任务:严格执行家族会议精神,全面对家族各项事务进展监视,确保各项家族事务能够按时按质完成,发觉问题早汇报。
第十五条 法律参谋职责、任务:负责对家族事务、家族理事会的各项工作供应法律询问,确保各项事务的合法性;适时为家族事务供应法律救济;为家族成员非家族事务供应法律询问及法律救济。
第十六条家族基金会职责、任务:加强对基金会人员、资金的治理和使用,开源节流,全面组织开展基金会资金的募集工作,确保基金会人员、经费不出问题。
第四章 担当家族职务条件和议事程序
第十七条担当家族理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合法公民;
(二)本人热心家族事务,且有突出奉献;
(三)属汪姓宗亲;
(四)本人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榜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各级党委政府保持高度全都;
(五)对居住辖区有肯定的威信和感召力;
(六)本人无社会道德所标准的不良行为或嗜好;
(七)在族中尊老爱幼、邻里和谐、尊崇孝道、乐善好施;
(八)极赋正义感、公益心,为人正派,处事得体,待人和气;
(九)对社会事务及家族事务有极强的认知力量和辩别力量;
(十)家族中公认的,始终以来热心家族事务,为家族事务作出过突出奉献的宗亲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议程序规定
(一)召开家族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时,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没有出席时,由常务副理事长主持。上述人员均因特别状况不能出席时,由理事长托付到副理事长或者常务理事主持。家族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议所议事务应会前提前与参会人员进展沟通。
(二)召开全体家族会议,会议议题消失较大分歧时,通过参会宗亲表决形式进展,有效结果根据少数听从多数方式形成。
(二)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开会,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能形成决议。对不利于常务理事会团结的理事,可通过家族全体会议以过半数通过,进展民主罢免;家族全体会议休会期间通过家族常务理事会议过半数通过,进展民主罢免。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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