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约定
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商定 本文介绍协议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的商定,包括各类财产,房屋的商定、银行存款的商定、股票的商定和处理、公司股权的商定和处理、给付金钱义务商定和处理等内容。 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商定 国税函〔1999〕391号1999年6月3日)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因此,假如由于夫妻离婚房屋产权人变更,是不用交契税的。这样,%-3%的契税。
2、银行存款的商定和处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殊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亮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特别有必要的。假如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准时到法院起诉,依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准时查到存款的支取状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许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商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全部”。我们认为这样商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简洁写省事儿又省力,节省墨水;不利之处在于,假如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商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也很难要求分割,究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全部”,因此,这样的商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因此,这样的商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正。因此,为到达公正公正的目的,我们还是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状况具体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觉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有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3、股票的商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商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假如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详细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拟麻烦和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假如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现实中经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的状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展股票炒作。许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留意到这一点,并明确商定这局部股金为共同财产。但是,这样的商定不能被法院直接接受,假如代炒人不成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制订必要的条款让代炒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状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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