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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普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1【085】号
致:普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普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普洛股份”)的委托,担任公司拟实施的以定向增发股份购买资产为目的
的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3 号)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申报要求,就自2011年5月13日至2011年11月16日(以下简称“自
查期间”)内交易各方及其各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专业机构及其
他知悉本次交易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
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以下合称“核查范围内人员”)买卖股票的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重组核查范围内人员
名单、中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下简称“《查询证明》”)、普洛股份出具的相关自
查报告及相关人员的书面声明和承诺等文件(以下统称“核查文件”),就本次
重组涉及的核查范围内人员在自查期间是否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获取利益的行为出具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根据相关核查文件,于自查期间内,相关核查范围内人员通过股票交易
二级市场买卖普洛股份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如下:
1、交易对方横店集团康裕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康裕”)和横店集
团家园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园化工”)的监事张田芳买卖普洛股份公司
股票的情况如下:
过户日期过户数量(股) 摘要
2011 年 10 月 17 日 30000 买入
2011 年 10 月 19 日 5000 买入
2011 年 10 月 19 日 5000 买入
2011 年 10 月 20 日 10000 卖出
2011 年 10 月 27 日 5000 卖出
2011 年 10 月 27 日 10000 买入
2011 年 10 月 27 日 5000 卖出
2011 年 10 月 28 日 3501 买入
2011 年 10 月 31 日 10000 买入
2011 年 11 月 2 日 5000 买入
2011 年 11 月 4 日 5000 买入
2011 年 11 月 7 日 5000 卖出
2011 年 11 月 8 日 3501 卖出
截止目前剩余股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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