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资产过户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
致: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东方国信”)委托,作为发行人本
次以现金及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A股)购买陈益玲、章祺、上海屹隆及何本
强拥有的屹通信息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
法》、《公司法》、《发行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现金
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
了查验计划,查阅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
文件,并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
函证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金杜仅就与发行人本次交易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
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金杜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告、
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
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保证。
金杜于 2014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国信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相同。
金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准与授权
(一) 发行人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1. 2014 年 7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的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构成
关联交易议案》、《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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