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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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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随着国内外知名企业一系列经济丑闻的曝光 , 使得人们在关注企业外部审计的同时 , 越来越关注企业的内部审计。下文
是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欢迎阅读 !
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位及其所属单位召开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
关经济活动的会议。
第十二条被审计对象、内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内部
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隐瞒、谎报。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
审计组,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
审计组应当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
对象 ; 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四条审计组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
算、分析 ^p 性复核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就有关事项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反馈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材料和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进行复核,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同意后下达审计结论。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审计结论要求及时整改,落实相关措施。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申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答复。

审计结论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组应当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形成审计档案。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必要时应当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对象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报告后续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纠正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合理利用内部审计成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社会团
体。
内部审计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审计机关、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有权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有权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对象拒绝、阻碍内部审计工作,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拒绝、拖延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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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森林书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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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