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管理办法
为加强安置住宅小区的管理,优化小区居住环境,规范安置房管理 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一、 总则
1)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指区人民政府在进行土地开发、城市(林 区棚户区改安置房管理办法
为加强安置住宅小区的管理,优化小区居住环境,规范安置房管理 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一、 总则
1)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指区人民政府在进行土地开发、城市(林 区棚户区改造公益事业建设等项目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后,以特定的价格、 套型面积向本区世居无房户定向销售的保障性住房或优惠安置房 建住宅房。
安置房由区人民政府建设,市房地产管理局武进分局具体负安 置房的管理工作。区建设、规划、国土、物价、城管、财政、审计、 发改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实施安置房的建设销售,管理 工作。
二、 规划建设管理
三、 (1)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和城市规划的实施,依 据相关规划编制安置房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安置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区国土部门根据安置房建 设规划,配套编制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保障供地。
安置房的建设坚持'经济适賦宜居”的原则优化设计配套 设施,定合理的套型面积。
安置房的建设,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税费优惠政策。
安置房建设交付时,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
说明书》和《住户手册》等资料。
三、 被安置人资格管理
安置房配售对象,即土地和房屋征收后的世居户。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示范小城镇被安置人相关信 息进行公示并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餐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经公 示的人员出售安置房。
被安置人相关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开发建设单位凭区、县人 民政府出具的项目情况说明函及项目立项、投资计划等文件,向市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
四、 销售管理
安置房只能用于被安置人的还迁安置剩余房屋不得向社会销 售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可作为市或者区县保障性住房 进行储备。
安置房的销售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销售系统进行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商品房 销售许可证。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应当填写申请并, 提交下列材料:
(一) 营业执照;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 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
(五)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 标准地名证书;
(八) 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
(九)已按照规定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的证明;
(十)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
(^一)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
(十二)示范小城镇安置房项目成本核算证明材料;
(十三)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4) 在签订土地和房屋征收协议时,征收部门要向被征收对象提供 安置房的位置户型、面积等情况供被征收对象选择,并从征收补 偿款中预扣购房款,在安置房配售入住之前期间,预扣的购房款按 银行同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向安置对象支付利息。
(5) 入住安置房的栋号、楼层、房号均采用摇号的方式选定。入住 对象须在办理完购房资金结算,完成腾房让地后,才能参加摇号选 房。享受拆迁鼓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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