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体会
以前小的时候,妈妈在家做生意开了家超市,每次有人开车来家收钱的时候,妈妈总是关着门,不让他们进来。以前对于法律知识知道的很少,感觉法律,法庭都是挺高端的东个人所得税设立的初衷是既增加财政收入,又缩小贫富差距,国家为大啊。我可不希望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反而越演越烈。
对于我衡,导致经济发展遇到重重阻碍。但是出于对人性化和个人价值观思考,个人觉得个人所得税法的税率也可以因人而异,因地方而异,除了那些免税收的的个人,对于中等收入和高等收入的公民,征收不同的税率,对于各个地方,各个省市,比如说发展迅速的东部沿海,就可以适当提高征收的税率,来平衡西部的落后,这样调节了社会的平衡,让经济更稳定的发展,当然这只我突发奇想,这只我对为什么个人所得税法设立的理解,我也知道这是不可行的。但是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法还是有缺陷的在我看来,分类
所得税征收模式,能够简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程序,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扣缴,是难以掌握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会让那些可以多渠道取得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较大但分属若干应税项目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轻,而使那些收入渠道单一、应纳税所得额较小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重,难以真正实现税负公平。对工资薪金所得采取定额扣除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不能与物价指数挂钩,从而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其次,这种费用扣除方法对不同纳税人采用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以及教育、住房、医疗等开支对纳税人生活费用的影响,从而会造成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不平衡。 虽然国家有退税的说法,但是这并不是人为能够控制的。我们只有妥善处理社会各阶层、各中受益的分配。解决收入分配中的突出问题,从现实的原则,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
我还想补充一点的是,对纳税标准的控制以及免税人的控制一定要得当,合理。对于农民的免税就是非常合理而且很注重民生的。对于那些为了国家的建设,奋斗在最底层的工人,在免税的同时更应该给予资助, 如果纳税标准太低,反而会造成更多不利的影响,比如说那些到大城市打工的农民工,为了混口饭吃,为了自己的子女,离家在外,辛苦工作,赚的血汗钱,也要上交税的话我感觉是很不公平的,人权没了保障,还要这些法律干什么。所以对纳税标准的控制要严,不放过高收入不纳税的,也不要多收低收入的穷苦的农民。更要打击那些乱收,多收,不尊法守法的违纪分子,以保证税收的公平,既是对国家负责也是对人民负责。我们为什么要制定个人所得税法,我不知道有谁认真的思考过,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打牌定有输赢,对于资源一定,一方得到的多,另一方必定得的少,税收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小这种差距,尽量的达到平衡,但是这是不可能的,每个人的差异,以及时运的差异都会影响,所以税收只是一种调节的手段,,在全国使用3500每个月的减除标准,并不是根据经济的发展程度实行差异化扣除,和我自己的想法有了很大的出入,我也了解其中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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