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第一节民事案件的主管
第二节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第三节级别管辖
第四节地域管辖
第五节裁定管辖
第六节管辖权异议
一、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使用本法规定。”
二、管辖的种类
管辖
法定管辖
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一般地域
管辖
特殊地域
管辖
专属管辖
三、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确定管辖的事实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分为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地域管辖恒定:
1、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划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四、级别管辖
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案件。
第一,海事、海商案件。
第二,专利纠纷。
第三,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第四,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第五,著作权纠纷;
第六,商标权纠纷;
第七,技术合同纠纷;
五、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不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六、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一)原则规定:
“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例外规定:
被告就原告,即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
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只有被告一方被监禁或劳动教养)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实行“原告就被告”: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不满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形:
1、因不服指定监护而提起的诉讼,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案件,几个被告不在同一人民法院辖区的,既可实行原告就被告,也可实行被告就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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