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社区服务示范项目“暖心工程社区服务站”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试行)为保证“暖心工程社区服务站”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顺利实施,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201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财务管理指引》(以下简称“财务管理指引”)、《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财务报销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各地服务站开展的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国所有“暖心工程社区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一、项目资金本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配套资金包括社会募集资金、其他财政资金。各类资金解释和确认方式如下:(一)中央财政资金中央财政资金是由国家民政部专项拨付给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用于支持本项目的补助资金。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是项目执行单位取得的除本项目补助资金以外的、与本项目用途相同并使用的资金,包括社会募集资金、其他财政资金。,向社会募集的资金或非货币资产。该部分资金应全部归入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统一核算和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确认程序后,方可确认为本项目的配套资金。。服务站从地方政府争取的财政资金,可直接由地方政府拨付给服务站。地方政府应在批准文件中明确该资金性质、用途与中央财政资金的用途相同,提供批准文件、拨款记录、合作执行单位的相关会计记录、付款记录、发票、受益对象确认书等相关资料。服务站实际收到并使用在本项目的财政资金确认为配套资金。二、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服务站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上应遵循以下原则:合法性:项目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二)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使用应以项目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承诺为依据,全部用于项目所规定的受益对象和服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经济合理:项目资金使用和支出要厉行勤俭节约,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力争做到经济、合理、高效。三、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一)规范项目资金预算、申请和拨付服务站应在年度执行计划中,根据项目资金的来源,按照项目规定范围和标准,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分别编制中央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的预算。费用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无相关规定的,费用标准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并遵循经济节约的原则。预算提交基金会审批后,由基金会向其拨付资金。(二)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服务站应严格资金使用管理,按照项目资金执行进度的要求做到:,明确资金支出的授权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明确经办人、审批人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对重大事项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实际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所建立的审批制度,经办人、项目负责人、授权批准人、财务人员均应按规定履行其职责。《财务管理指引》和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将项目资金全部用于项目所规定的受益对象或社会服务活动。中央财政资金的应全部仅用于项目所规定的社会服务支出,避免出现资金结余的情况。配套资金可用于社会服务支出、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和项目执行费用支出。规范物资或服务的购买购买物资或服务应履行必要的询价、比价或招标程序,对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数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购买服务或物资应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到经济、合理、高效。,项目资金应据实列支,按项目进度使用和拨付,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受益对象或为项目提供服务和商品的单位或组织,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不得将资金转移其他单位留存。项目资金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现金和银行结算的管理规定,不得出现大额支付现金、超范围支付现金、公款私存等行为。服务站应规范款物发放的程序,确保款物用于规定的受益对象或社会服务活动。,不得使用不合法票据作为支出凭证,不得出现“以拨代支”、无票列支费用的现象。、除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全部纳入本项目进行核算和管理;属于应税收入的,应按规定缴纳税费,对发放的讲课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将捐赠款汇入基金会捐赠账号,由捐赠方与基金会签订协议约定捐赠资产的性质与用途,明确该资产作为项目配套资金。对于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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