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腐败遵纪守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基层党组织如何高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动纪委落实监督责任,对深化反腐倡廉建设也尤为重要。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此做了比较详尽的调查,并就此提出几点粗浅的建议。
一、当前基层党组织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央出台《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从制度上明确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所肩负的领导责任,也意在解决当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确保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新情况的出现,一些基层党组织在执行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第一,思想认识有误区。一是自己学习不够。一些领导干部,尤其是新提任领导干部,除了当前的任前廉政谈话外,没有认真学习过《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在不了解责任制内容的情况下就上岗。二是认识不深,甚至错位。一些基层领导干部认为,基层政府没收费权、没行政审批权,基层干部没有腐败的条件,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谈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还有的认为抓经济、业务工作是务实,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务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工作可有可无,抓不抓无所谓,认为只要“业务成绩搞上去了,党风廉政建设自然会好”;更有的行政领导认为这是党务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所以对贯彻落实责任制只满足于一般部署与要求,具体指导和检查落实不够;三是搞形式主义。单位责任制领导小组形同虚设,很少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的只停留以会议贯彻会议上;个别领导干部甚至认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虚功,是软指标,只要安排人员做做资料应付一下就行了,搞形式主义;有的甚至认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只是分管领导的事,自己没分管就与己无关,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管不问。
第二,工作不实重表面。一是组织领导不到位。一些基层组织没有把这项工作摆上党委(党组)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而把这项工作完全推给纪委(纪检组),没有真正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二是责任不明确。有的单位没有进行领导责任分解,没有明确领导班子每位成员的责任,基本上是照搬上级的责任分工办法,责任条款过于笼统,责任内容不明确,存在责任交叉和责任空挡现象。三是制度执行不彻底。有的制度体系不科学,或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彻底。
第三,监督检查重形式。一是监督考核指标体系不科学,考核程序不具体,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多以被考核者口头和材料汇报为准,没有真正了解责任制执行过程中的真实情况;操作随意性大,走过场。考评述廉评廉流于形式。二是责任落实虚化。只重形式,不管效果,满足于发发文、开开会议,忽视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督促和落实;三是责任追究不力。一些对责任追究案件视而不见,没有组织力量予以调查,上级督办也故意回避,甚至还捂着、盖着;有的故意
“揽过”,尽力为班子其他人员开脱,力求“团结”一致;一些甚至出了问题,通过“保他人”手段,达到“保自己”的目的;还有的在量纪方面避重就轻,故意从轻处理了事,根本谈不上对失职、失察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方面制度内容虚化,一些基层组织存在不结合本单体工作和岗位工作实际来拟定责任制内容的情况,基本是上行下效,照搬照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导致责任制的落实停留在表面上,成为一句空话。另一方面,执行措施不力。一些基层党组织虽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但措施不具体,大多是为了应付检查,没有把实行抓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看着是促进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率先垂范、管好自已、管好班子、管好队伍的重要举措;一些党组织领导对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的布置只满足于按上级的口径提要求、喊口号,不注意联系本党组织实际,没有落实到行动上。
二、对基层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几点建议
通过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领会“全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责任追究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当前基层工作实际,个人认为在基层,要落实好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重点应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要突出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一是要明确各级党组织和党政一把手是本级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作为责任主体是否到位,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具有决定性作用,也直接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成效。各级党组织要强化主体意识,强化
“一岗双责”意识,把管事与管人、抓经济建设与抓党风廉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全面责任。二是提高责任意识。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责任制,重大问题亲自过问,热点问题经常过问;班子其他成员认真执行责任制,具体问题直接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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