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申请书
强制清算申请书1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居处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居处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20xx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全部事项均须要全体股东一样通过方为有效,而公司股东之间冲突重重,故公司虽于20xx年9月4日实行了股东会议,但无法就清算组的组成形成有效决议,因而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限制人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峻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恳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附:公司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相关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xx)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书
2、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3、公司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发给股东xxx的通知和提案
4、公司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发给股东xxx的通知和提案
5、公司股东xxx发给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决议通知
6、公司股东xxx关于成立公司清算组的提案
7、公司股东xxx关于成立公司清算组的提案
8、股东会议记录
9、股东会议决议
强制清算申请书4
申请人:
地址:
中国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地址:
负责人:
申请事项
1、依法指定清算组对湖北金城饮食消遣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并指定申请人法定代表人W为清算组负责人;
2、本案受理费用及相关清算费用由ZNJ担当。
事实和理由
11013年11月28日,申请人与ZNJ原下属的KAT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经营湖北金城饮食消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的合同。该合同约定: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350万元,以该投资总额作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占55%,,房屋人民币70万元;,,占45%,,折合人民币70万元,,。双方认缴的出资额在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0天内到位。合营公司法定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期限为11年。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依据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安排。合同还约定:康奥特公司负责帮助合营公司对其经营场所的土建、装修工程在94年元月15日前完工。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同日,双方还签署了一份《湖北金城饮食消遣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除对上述内容作了相同约定外,还约定:合营公司经营规模为建筑面积1476平方米。合营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期计算。
11013年11月23日,ZNJ向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成立金城公司。同年,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了鄂经贸资[11013]025号《关于中外合资湖北金城饮食消遣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1101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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