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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别把包袱甩给患者.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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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别把包袱甩给患者.doc医疗过错别把包袱甩给患者
原告冯瑞民是一个以体力劳动为生的农民,被告是某市一家颇具名气的肿瘤医院。原告去被告处诊治,花数万元做恶性肿瘤开胸手术,锯掉两根肋骨,切除一片肺叶,付出巨大代价后却被告知:“不是恶性肿瘤”。因术后治疗不及时造成胸膜粘连积液、丧失劳动能力。冯愤然起诉,指责医院无视患者身体权,把肺结核错当肺癌治疗是误诊误治,要求被告赔偿20万元的损失费。医院说,有手术指证,医院没有过错,分文不赔。区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称不属于医疗事故驳回申请。市级医院鉴定委员会最终以医疗问题有差错终结鉴定。当患者再次提起医疗事故鉴定时未被允许。据此,法院以医院有过错为由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两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因法无据驳回。历时两载,是非诸异,这原本就不轻松的话题展示了患者诉赔的艰辛和无奈,同时也引发人们对这一弱势群体诉讼的法律思考。
主观责任是患者获取赔偿的法律瓶颈。对此,医务界与司法界时有争议,学界也存有不同看法。焦点集中在医疗侵权行为是依“事故”还是“过错”赔偿,其责任起点应如何确定。事故论者强调患者必须先获得医疗事故鉴定,然后才能起诉医院请求赔偿,否则法院不应受理,把医疗事故鉴定作为启动司法赔偿程序的前置条件。过错论者认为,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衡量标准是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而不是事故,即诉讼中如果医院不能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过错举证证明,就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至于起诉证据,只要患者能够证明与医院发生医疗关系就应立案受理,否则就是对诉权的不当限制。本人持此观点。这是因为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在该类案件中更具合理性和正当性。
其一、表现在法律规范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是具有公法性质的行政法规,主要是调整医疗关系的,即卫生行政机关与医院之间形成的医疗事务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由此成为事故认定和处理的依据。具有行政色彩的医疗事故主要法律意义在于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行政责任的追究,是行政处罚的依据,如降低医院等级、收费标准等,而对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医院不得不利用行业优势及其与卫生行政机关的特殊利益关系竭尽全力影响鉴定,因此法律不应将患者的民事权利置于行政利益的角逐之中,人为地加大审理难度。虽然事故可以构成民事责任承担,但事故对民事赔偿不是惟一的,除此还有其他过错责任形式。事实上,赔偿责任标准不一定非要达到事故的严重程度(有加重人格权损害,提高责任标准之嫌),只要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就够了,法官在审判中不应追求民事赔偿的事故标准,应以过错作为民事赔偿一般责任条件,而不必使过错提升到事故程度。为此,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援引具有私法性质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其他相关民事法律规定,以此作为判断过错的依据,而不能将
“条例”作为判决的直接“引据法”。
其二、表现在规范用语和过错层面上,过错是民事裁决法律用语,而医疗事故是行政处罚法律用语。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系属处理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过错当然地构成民事赔偿责任的首要价值目标,而绝非事故。事故虽与过错在责任人上有重合之处,但事故毕竟不能涵盖整个过错。事故只是处在过错的中间责任层面上即过失,它只是过错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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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pppcc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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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