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学生手册浙江大学本科生院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2008 年 9 月修订)
(浙大发本[2008]1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
康与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结合浙江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本科
教育教学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 2008-2009 学年及以后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应凭学校录取通知书(信息应与身份证相符)和有关证件,在
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
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本科生院学籍管理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
过 2 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
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 3 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
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
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经查实后将作取消学籍处理;情节恶
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 1 年并回家治疗。学生在保留入
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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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康复者,应在下学年开始前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重新入
学。申请重新入学者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经校医院复查不合
格或逾期未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实行四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冬、春、夏 4 个季学期,每两个
季学期(指秋、冬学期或春、夏学期)为一个长学期。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按校
历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注册 2 次,分别安排在秋学期和春学
期。每学年秋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后方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
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或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自
动退学处理。
学生可以通过办理相应手续申请贷款或其他资助方式解决经济困难,实现按
时注册。
第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年限 2 年,超
过者将不予注册。
第三章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学生应参照主修专业培养方案,完成相应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以
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九条学校采用适当方式对学生参加课程的学习实行考勤。学生无法参加
时,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课论处。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
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以及无故不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注册的,按每天 4 学时
计算。
班长及班主任应对本班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院
(系)负责人报告。
教师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以及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本课
程考勤办法(如点名、小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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