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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气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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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at 10:00 am on 25th December 2020
消防气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WHNYLM/ZD-022-2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六章 消防泡沫站管理
  第三十一条 泡沫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
  第三十二条 泡沫泵的盘车和试运行具体执行第十七条内容之规定。
  第三十三条 泡沫站的巡检执行《工艺设备巡点检管理制度》,巡检时间为8小时每次,并填写《泡沫站巡检记录》内容包括:巡检项目、巡检年月及时间、巡检人签字和存在问题等。
  第三十四条 泡沫站应有《流程图》、《操作规程》,应有记录泡沫液类型、储量、泡沫液更换时间、有效期等情况的标牌,有冬季防冻措施。
  第三十五条 泡沫液到保质期前一个月由机修车间配合化产车间进行泡沫液更换工作。废弃泡沫液不得随意排放,必须由公司统一处理。
  第三十六条 化产车间管理人员每季度对泡沫站进行检查,《消防泡沫站检查记录》内容包括:泡沫产生器配件齐全,泡沫液贮罐,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泵工作状态。水泵控制柜仪表、指示灯、控制按钮和标识,模拟主泵故障,查看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情况,同时查看仪表及指示灯显示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化产车间每半年对泡沫产生器立管进行一次排渣,并做好记录,《消防泡沫产生器立管排渣记录》内容包括:排查时间、设备名称、排渣人等,并由班长确认签字。
第七章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
第一节 技术要求
  第三十八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年由机动动力部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机构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十九条 气体探测器每年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一次。
  第四十条 焦化厂组织车间主任以上管理人员每月对线性探测器、感烟、感温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显示盘、声光报警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查记录》。
  第四十一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第四十二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系统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技术档案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技术资料。
第二节 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
  第四十三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具有岗位技能资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四条 值班人员应严密监视设备运行状况,遇有报警要按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做好记录,《消防报警消除记录》内容有日期、报警时间、报警位置、报警类型、感温、感烟类型、排查结果、消除时间、记录人和维护人等,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总调报告。
  第四十五条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消除记录》中应有日期、报警时间、报警位置、报警类型、状态、排查结果、消除时间、记录人和维护人等。
  第四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一部有录音功能的外线电话和与消防泵房直通电话及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灭火器等。
  第四十七条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如特殊情况需要关闭的要经当地消防队批准同意方可。
  第四十八条 正常工作状态下,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严禁将自动灭火系统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联动控制设备需要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火灾时能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第八章 气体灭火系统管理
  第四十九条 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单向阀、压力表、压力讯号器、喷嘴等系统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五十条 储罐的组件应固定牢固,手动操作装置的铅封应完好,压力表的显示应正常;应注明灭火剂名称,储瓶应有编号。
  第五十一条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火灾报警、故障报警、自检、显示与计时等功能并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自动、手动转换功能应正常,无论装置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手动操作启动均应有效; 装置所处状态应有明显的标志或灯光显示,反馈信号显示应正常。
  第五十二条 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入口处的安全标志、紧急启停按钮应正常;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火灾报警后的延时启动时间应符合设定值。
  第五十三条 电气车间管理人员应每月对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灭火剂贮存容器、喷嘴、压力开关、压力表等全部系统组件应无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完好,铭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并做好《气体灭火系统检查记录》。
  第五十四条 灭火剂储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储存压力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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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eleste_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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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