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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参与质量
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查、管理会议及各种活动。
(四)对本企业特种设备的运行维护,定期校验计划及完成
情况、现场运行规程的编制、设备缺陷处理等工作进行管理。
(五)督促建立本企业设备台帐、图纸资料、试验记录、消
缺记录、检验报告等技术档案。
(六)管理本企业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验收工作,根据设
备状态进行必要的检验工作。
(七)按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上报本企业特种
设备技术管理的有关报表,确保各项管理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
在管理工作中发现设备出现重大异常或事故应及时向质量监督机
构的监督管理部门及集团公司报告。(八)组织召开本企业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工作会议,参加有
关特种设备的技术交流与培训,新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提高本
企业技术管理水平。
第三章 监督内容及监督范围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技术管理的对象为升压站行车、助爬器、
风机升降机、、卷扬机、风机检修吊机等装置及其附属的安全附
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技术管理的内容包括工程设计选型、基
建管理、运行管理、特种设备质量管理及特种设备反事故措施管
理等方面;对电力建设和生产的全过程实施技术管理。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技术管理的管理范围原则上按各风电企
业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管辖范围进行划分。属于国家强制检验的
设备的特种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当地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对
达不到国家强制检验的特种设备各企业应要求当地质量监督机构
进行检验评估,出具检验结果,按照检验结果情况进行重点监督
管理。
第四章 技术管理资料及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各风电企业应有存档的特种设备技术资料:特种
设备相关部分的产品说明书、图纸、台帐、试验报告、事故故障和缺陷记录、检查记录及检验报告等。
第十七条 各风电企业应有存档的特种设备常用规程:特种
设备技术规程、运行管理规程、装置检验规程、装置评价规程、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反措要点及实
施细则。质量监督机构印发的各种检验规程,技术标准等。
第十八条 各风电企业应加强对本企业设备异常(事故、缺
陷和障碍)信息的收集整理,建立相应资料档案。集团公司各级
技术管理部门应全面掌握所辖的特种设备的设备异常信息,建立
相应资料档案,加强技术分析,总结典型故障设备的特点。
第五章 工程设计、基建、交接验收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技术管理部门应全过程参与技术管理工作,
并针对特种设备安装、相关技术标准、运行经验、反事故措施等
提出特种设备技术管理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技改工程的特种设备的设计中,必
须统筹考虑特种设备适应性。设备选型、配置方案应符合相关标
准和质量管理机构有关要求,设计部门应事先征求特种设备技术
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级特种设备技术管理部门应按照分工范围
参加工程各阶段设计审查,在确定设备选型时应征求特种设备专
业人员意见并征得特种设备技术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种设备配置、选型一经确定,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提供定货清单;设备定货单
位必须按设计单位提供定货清册和参数定货,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选用成熟可靠的特种设备,对主设
备及其他重要的特种设备应组织出厂验收试验。
第二十四条 加强特种设备的现场竣工验收工作。在新建、
扩建、技改工程中,各级特种设备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早介入特种
设备的安装调试。新安装的特种设备竣工后,应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技改工程特种设备投产前,基建
调试单位与生产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交接验收手续。未经验收的设
备严禁投入运行。验收主要项目如下:
(一)特种设备有关实测参数完整正确。
(二)全部特种设备安装正确,竣工图纸符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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