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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屯合并中村委会选举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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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屯合并中村委会选举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探析
刘德忠 王 啸 摘要:为促进小城镇建设、加强城镇的辐射带动作用,各地农村都开展了“并村”工作。并村后“新村”村委会在选举中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对基层民主选举产生了很大负面作用出于自身经济条件的约束,各村不得不减少正常的选举动员活动以减少财务总支出。
(二)公共利益分配政策不完善,公共利益的分配不均
面对僧多粥少的现状,作为公共产品分配的决策人和执行人的村委会委员们的权利更显得重要。但是,当前的农村的公共产品的分配缺少完善的制度保护,村委会委员则在分配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分给哪个片村、片村分多分少,这些都没有制度的明确规定,这些往往都是取决于各个村委会委员间进行的协调和妥协。
在这种完全依靠个人意志来决定的利益分配,表现出来的就是很大的随意性和资源的非理性的配置。在各种因素的交织之下,利益的分配不均将各个片村撕裂,在选举中也会一致对外,共同来保护片村这一小集体的利益。
(三)徽文化区,传统的宗族亲戚观念强烈
从根本上看,宗亲势力介入村民选举,干预、控制或操纵选举的内在动力是对利益的追求。宗亲势力是一个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内部联系十分紧密的保守封闭的小团体,其对利益的追求是以这个团体为出发点的,这就必然导致宗族利益与整个村庄集体利益之间的冲突。宗族所追求的小团体利益不仅仅是经济利益,还包括政治资源、社会地位等各方面的利益。村委会委员虽然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但他们还是拥有一定的权力,管理着全村各种集体资产。并村后,由于“新村”的总体实力得到了提高,各种资源更加集中,这对参加选举的诱惑力更强。
(四)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约束力不强
《村委会组织法》刚性不足,弹性有余,存在着法律用语模糊、法律条文规定不够严谨,灵活性用语偏多,强制性用语、禁止性用语少的现象,缺乏国家法律应有的权威。这样就给基层的实践提供了自由裁量的空间,这也为选举过程的违法带来了可能性。
一些地方配套法规内容无疑要丰富具体的多。但仍有太多的方面没有涵盖,相当部分的村民自治活动游离于地方法规之外,形成了法规的“盲区”,造成了事实上的无法可依。法律法规的失位导致选举许多环节无法可依,对违规问题的处罚无法可循。
(五)制度供给不足,候选人资格不明,基层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感缺失
“新村”的选举使各种力量的角逐场,选举中充满了变数。作为乡镇基层政府,它应该对选举给予更多的指导和帮助。由于“新村”的村官手中掌握大量的选举资源即乡镇人大代表和党代表,这对乡镇长和乡镇党委委员的选举有很大的影响,如果他们在控制自己村的基础上再联合一些村,在乡镇的选举活动中会很容易遏制一些人的政治生命,因此处于利益考量,这些基层的领导干部就保持“政治中立”,对选举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法问题只要民不举则官不究,丧失了政治立场和国家赋予的政治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村委会选举中的不正当行为。





四、解决“新村”村委会选举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加大政府对村委会选举的宣传动员,有效保障选举活动的有效进行
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是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实现依法治村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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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