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违规行为处罚条例
三一集团资金违规行为处罚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资金安全,纠正资金违规行为,维护财务纪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处罚种类及运用
第二条 对资金违规行为的处分
资金违规行为处罚条例
三一集团资金违规行为处罚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资金安全,纠正资金违规行为,维护财务纪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处罚种类及运用
第二条 对资金违规行为的处分分为以下几种:
(一)警告。对违反资金制度规定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适用于违反制度规定行为轻微的人员。
6个月内连续受警告处分达两次的,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6个月内连续受警告处分达三次的,调整责任人工作岗位。
(二)降级。降低行政级别及相应的待遇等级。适用于违反资金制度规定,使公司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三)撤职。撤销现任职务。适用于违反资金制度规定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四)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不再适合在公司从事任何岗位的人员。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也不得参与评优与加薪。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三个月;降级、撤职,十二个月。
第九条 各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违反资金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除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外,可以并处100元-1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降级、撤职处分,同时可以并处500元-2000元的罚款。
违反资金基础工作管理规定:
(一)对资金相关岗位人员的任职不符合规定,未履行工作交接制度,未建立资金相关岗位人员档案。
(二)未按规定严格执行资金收支两条线。
(三)审批、授权手续不符合规定。
(四)未定期对现金、票据盘点、对账并出具报告或上述内容不符合规定。
(五)印章保管、加盖、备查簿登记不符合规定。
(六)资金审计监察人员工作明显失误,未能及时发现资金违规行为。
违反现金管理规定:
(一)现金存取安全防护措施、移交、入库、保管、使用范围等不符合规定,现金库存超出限额未报告。
(二)现金付款手续、收款收据的开具及其内容不符合规定。
违反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一)违反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管理规定,账户备案不符合规定。
(二)银行对账单的取回、编制余额调节表及其报告、对账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外部网上银行付款审批权限设置、拜特系统审批权限设置不符合规定,网上银行付款手续、拜特系统录入不符合规定,违反网上银行付款管理制度。
违反票据管理规定:
(一)空白票据的购买、备查登记、入库保管、票据销毁程序不符合规定。
(二)银行票据的开具、填写不规范,票据移交签收、到期兑付手续不符合规定。
(三)未按规定检查收取的银行票据是否合规,交接不符合规定,收据开具不符合规定。
(四)退票程序不符合规定。
违反外汇与信用证管理规定:
(一)外汇收入信息的传递、入账、贸易信贷系统登记、核注不符合要求。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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