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
文明单位管理规定
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级各类文明单位的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辐射、带头引路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坚持开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教育,坚持开展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干部群众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形成团结友爱、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忠于职守、勤勉敬业、崇尚先进,积极进取的风气。注意维护民族团结、军民团结,单位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5)文体活动健康活跃。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广泛开展丰富多彩、键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科普等活动,有计划地进行各种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
(6)遵纪守法安定团结。进行经常性的民主法制教育,重视综合治理工作,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状况、公共秩序、工作纪律良好,无重大案件、重大事故,严重违纪案件和各种丑恶现象。
(7)环卫环保水平先进。环境清洁优美,绿化、卫生制度健全;保健工作进入先进行列;环保工作符合标准。
(8)计划生育工作先进。积极宣传、执行计划生育国策,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原则上不能评为文明单位:
1、领导班子成员受到通报批评、处分或法律制裁的(包括发生贪污、受贿、渎职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班子严重不团结等)。
2、受到管理部门处罚或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到文明单位荣誉的(包括服务质量、环境秩序、行业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
3、发生生产责任事故、交通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超过控制指标的。
4、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案件,发案率或职工犯罪率超过某地上有关规定的。
5、没有完成主要经济指标或工作任务的。
6、发生计划外生育,有意隐满不报或作假报告的。
7、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一般化,创建劲头不足,没有发展进步的。
8、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三章 文明单位评选命名
第七条 凡达到文明单位标准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驻安部队、单位,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城镇居委会,农村的乡(镇)、行政村均可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八条 文明单位分某某、某地、某地、乡(镇)四个级别,分别由某某、 某地、某地、乡(镇)四级党委、政府批准命名。某某、某地级文明单位一般两年评选命名一次,某地、乡(镇)级文明单位一般每年度评选命名一次。
第九条 文明单位申报程序: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不论级别大小、人数多少,只要有文明单位创建规划,并持续开展创建活动,取得显着成效的, 都可以由当地乡镇党委、政府提出乡镇级“文明单位”或某地级“文明单位”验收申请。申请某地级文明单位的,由乡镇党委政府根据其申请,对照某地级文明单位条件进行考核验收,符合标准的由乡镇党委、政府按某地文明委下达的标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推荐申报。乡镇申报的晋升某地级“文明单位”的推荐对象,必须是连续两年的乡镇级文明单位。
第十条 文明单位的报批程序:乡(镇)级文明单位,按文明单住标准,由乡镇文明委(办)考核验收后,达到文明单位条件的,报请乡镇党委、政府命名。某地级文明单位,根据乡镇党委、政府推荐名单,由某地文明委复查验收后,凡是达到某地级文明单位条件的,报请某地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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