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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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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三公经费管理规定
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一、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天280元,一般人员每人每天130元。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依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四)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
第十四条交通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在目的地的市交通费用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
第十五条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
出差人员由单位安排公务车出差,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五)外派进修学习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报到、返程及进修学习期限1个月以上往返的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
(六)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在“差旅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
第十八条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二、公务用餐有关规定
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倡导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之风,根据上级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公务接待用餐
1、公务接待用餐标准:
(1)处级接待用餐标准:150元/餐/人;
(2)科级接待用餐标准:100元/餐/人;
(3)股级接待用餐标准:60元/餐/人。
2、公务接待用餐的办理流程
(1)负责接待的,由各科室主任提前向相关职能科室提出申请,填写接待登记呈批卡,职能科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签批。
(2)领导干部负责接待的,要提前向主要领导提出申请,由主要领导安排办公室负责人,填写接待登记呈批卡,办理好相关呈批手续,再安排接待用餐。
3、公务接待用餐报账
(1)公务接待用餐餐费报账该开具正式发票,消费超过标准额度按标准额度报销;
(2)报销须附公函邀请函或检查、调研通知文件等依据;
(3)报销须附公务接待登记呈批卡;
(4)报销须填写、粘贴好报销有关单据,签署好有关手续。
(二)公务下乡用餐
1、公务下乡用餐标准(如由相关单位接待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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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