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证券业协会章程
(新修订)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一节会籍
第二节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二节理事会
第三节会长、秘书长
第四节其他组织机构
第五章资产
第六章变更
第七章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本会运作,根据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的名称为浙江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ZHEJIANG”,缩写“ZJSA”)。
第三条协会是依法由浙江省境内(除宁波)从事证券行业的企业为实现共同意愿而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自律性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四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10号六楼。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及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证券经营机构各项业务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坚持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促进浙江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协会的基本职能和业务范围:
(一)引导、组织和督促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
(二)依据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经营行为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实行自律管理;
(三)发挥浙江证监局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浙江证监局引导、组织和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同时向浙江证监局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四)代表会员在与其他行业的交往中协调和处理有关问题;
(五)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力争为会员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组织各种形式的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和评比,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七)搜集、整理国内外证券业的信息、资料,编辑出版刊物,为会员提供服务;
(八)组织开展证券市场理论和实务问题的研究、学术交流和考察活动;
(九)开展证券业民间国际交流;
(十)中国证券业协会、浙江证监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一节会籍
第八条协会会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许可在浙江省(不含宁波)从事证券业务;
(三)在浙江省(不含宁波)境内注册从事证券业务;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凡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或许可在浙江(不含宁波)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入本会。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许可从事证券有关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财务顾问公司等证券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条会员入会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证券营业部提交证券监管部门颁发的《证券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填写《浙江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登记表》;
(五)经理事会核准后,发给会员证。
第二节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律平等,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
(二)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三) 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四) 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五) 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
(六)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 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
(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自觉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证券行业和协会的声誉及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向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及统计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接受协会的监督与检查,服从协会的协调与自律;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八)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九)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协会会员不得利用在经营规模、市场分额等方面的优势,侵害其他会员和相关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协会宣告作废。
未经许可,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会员存在违反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协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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