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新闻
我国地震保险缺位原因
第一,资金归集问题 。地震发生频率较低,保险运营的基础理论是大数法则,较低的投保率给资金的归集造成了障碍,制约了地震保险的发展。第二,偿付能力问题。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中,并没有针对巨灾的特殊准备金或总保险新闻
我国地震保险缺位原因
第一,资金归集问题 。地震发生频率较低,保险运营的基础理论是大数法则,较低的投保率给资金的归集造成了障碍,制约了地震保险的发展。第二,偿付能力问题。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中,并没有针对巨灾的特殊准备金或总准备金,这导致一旦出险,保险公司无力承担巨额赔偿。我国目前的再保险市场也并不发达,激烈竞争带来的保费变相打折,导致国内财险价格偏低,给国际再保险公司介入国内保险市场增加了难度。第三,管理服务问题。2000年1月,保监会下发通知,对于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在风险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允许扩展地震保险责任。2001年10月,保监会下发《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进一步放宽了承保限制,并在承保方式、分保安排、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日本保险制度给我国的启示
第一,扩大投保率。地震保险直接附加在火灾保险之上,直至1975年才改为自愿。我国要想解决地震保险投保率低的问题,可以先采用强制手段,而后再慢慢放开。由于我国各地建筑的抗震能力也参差不齐。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先根据历史地震发生数据,用聚类分析法分出几个级别,制定出基础费率,然后,根据级别因子得出各地费率,让全国人民都参加到地震保险的保障范围当中。
第二,风险合理分散。,企业地震险为商业保险,以再保险的方式向国外再保险公司分保;而住宅保险,首先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向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转移风险,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再以超额损失再保方式,转分保给政府。目前,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企财险业务已初具规模,只需要在此基础上加强自身管理,为国际再保险公司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家财险可以效仿日本,由全体财产保险公司集资,共同筹建一个专门转嫁地震风险的再保险公司,同时,政府每年需编列预算提存准备金,以供履行最终埋单者的责任。
第三,尽快将地震保险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我国保险业从正式开展业务以来,对于巨灾保险制度的讨论,特别是对地震保险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过。我国建立地震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仅是保险行业的事,也需要各个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更需要政府来主导和推进,以弥补市场资源配置的不足。只有拥有了法律依据,才能明确各个主体的责任与地位,才能不断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让地震保险制度变得规范和井然有序,才能真正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感谢您的关注
保险新闻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