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视角下之转化犯
故意伤害罪视角下之转化犯
。转化型故意伤害罪成为故意伤害罪个罪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立法例的根源性角度对具体转化型故意伤害罪进行解析,同时对转化犯的相关问题进行厘清。故意伤害罪与转化犯之间有着其他罪名无法比拟的特殊联系,如能立足于立法现实,在法学理论上揭示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则既可以为故意伤害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适用扫清障碍,又可以为转化犯这一有着很大争议的立法例寻找到新的适用着力点,并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立法技术。故意伤害罪的特殊性在于不仅其本身是个独立的个罪罪名,而且故意伤害行为作为暴力手段的主要表现方式也是诸多罪名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表现之一,多体现在复行为犯罪构成中。上述类型的犯罪行为对暴力手段往往没有限度要求,只要有暴力行为就充足了该罪构成要件的要求,而当暴力手段达到了一定严重程度如刑法条文规定的重伤、伤残,就涉及该罪名是否有必要通过立法手段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来定罪量刑的问题。
转化犯是近几年理论界提出的新概念,之前在研究罪数形态理论时并没有该种类划分。因为对转化犯的理解存在很大差异,转化犯究竟应该如何界定,我国刑法条文中哪些是属于转化犯的范畴在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学者提出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犯涉及以下几个规定:第238条所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第241条第5款所规定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67条第2款所规定的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只有抢夺行为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才可以转化为抢劫罪);第269条所规定的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转化为抢劫罪。【1】还有学者提出我国现行刑法典中转化犯的立法例只有八种,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转化犯有三种,一共是十一种转化犯。这十一种根据法定转化条件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以严重结果为转化条件的转化犯,包括刑法第 247 条、第 248 条、第 292条第 2 款、第 333 条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情况;二是以犯罪方法为转化条件的转化犯,即刑法第 269 条的规定;三是以犯罪行为为转化条件的转化犯,包括刑法第238 条第2款、第241条第5款、第253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两种情况。【2】当然,认定哪些条款属转化犯规定的前提是转化犯概念如何界定,而概念界定的决定性因素则是转化犯之所以被提出的独特的理论价值及立法价值。关于转化犯价值问题学者论述的不多,多数认为是要解决罪数问题。而我国理论界对罪数形态的研究已经很深入,形成了庞大、复杂的理论体系,再引入转化犯的概念是否有必要也成为学者的研究课题之一。已有学者提出应对转化犯的概念予以废除,认为转化犯理论是对我国刑事立法现象的客观理论归纳,归根到底是对刑法条文的解释。转化犯理论在研究对象、理论基础、研究方法和理论结构等四个方面存在问题,而现有的刑法理论能够合理解释转化犯涉及的刑法条文,因此转化犯概念应当废除。【3】但是多数论者还是肯定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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