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集团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集团公司资本投入回报,强化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经营业绩考核的原则
1、坚持以基数增长和资本回报为核心的原则;
2、核细则由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生产技术部、通风部、机电动力部、安全监察局、技
术中心、选煤运销处等部门负责制定并考核。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考核办公室。考核办公室
按具体指标在辅助指标内所占权重计算其单项得分,管理性约束指标的最终得分等于各单项
指标得分之和。加(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 20%。
对总得分相同的单位利润计算与上年度增长比,按增长比降序排列。
第四章奖惩
第八条经营单位的业绩考核由集团公司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结果分为 A、B、C、D、E 五
个级别。在基本指标全部完成的前提下,综合得分达到 100 分为 C 级进级点。即综合得分
110 分(含)以上为 A 级,105 分(含)至 110 分为 B 级,100 分(含)至 105 分为 C 级,90 分(含)
至 100 分为 D 级,90 分以下为 E 级。对基本指标未完成,但得分超过 100 分的,得分按降
一级处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考核办公室按上述分类单位的业绩考核打分,党委组织部、纪监委、人力资
源部及相关考核部室提出对分类单位违反集团公司规定的考核意见,考核办公室依据考核意
见及业绩考核打分进行半年和全年排队,集团公司业绩考核委员会根据排名进行重奖重罚,
重奖(罚)不计入领导班子年薪。
第十条考核结果为 A 级前三名的单位,集团公司分别给予本单位班子年度绩效薪酬 10%、6%、
3%奖励;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 E 级的单位扣除 50%的绩效薪。倒数后三名的单位分别加扣
50%、30%、10%的绩效薪。
第十一条安全指标不作为经营业绩考核打分项,但为否决项。安全指标未按安全文件 1 号规
定完成的,煤炭生产单位指标不足 1 人发生 1 人死亡,实际产量在 150 万吨以上的单位,降
一级处理,实际产量在 150 万吨以下的单位,降二级处理,发生一次二人以上伤亡的单位,
直接降至 E 级,不得绩效薪;地面单位发生单人死亡事故的,直接降为 E 级,不得绩效薪,
发生一次二人以上伤亡事故的,除直接降至 E 级不得绩效薪外,再核减基薪 20%。
第十二条违反“三重一大”规定,以及违反集团公司其他有关规定造成一定影响的,核减总
得分 5 至 10 分,同时党政一把手取消年薪资格三年。
第十三条停产放假单位班子成员,停产放假期间取消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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