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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民间金融的基本问题研究
民间金融具有存在的长期性与必定性,社会、经济活动的纷繁简洁,使民间金融得以长期存在;我国现行金融架构与社会、实体经济现状的背离,准备了民间金融还将连续存在下去。民间金融一方面促进了经济进展,解决了一些称,是制度架构之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在正规金融市场之外以货币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
二、民间金融的类型划分
概念是辨识和区分社会现实中所特有的现象的工具,概念的界定为我们规范民间金融奠定了基础。分类乃法律制度的首要任务,假如不完成分类这一首要任务,法律制度就不行能创制出任何会得到公认的审判和诉讼方式。民间金融的范围宽泛,形式多样,规范民间金融应顾及不同类型、不同特性的民间金融活动,这建立在对民间金融合理的分类基础之上。 民间金融历史久远,不同地方,社会环境、民间习俗与文化传统、贫富状况、信用进展程度、经济市场化水平有异,导致民间金融形式多样化、差异化。对于官方金融,我们通常依据融资的特点,划分为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这样的划分不能满足规范民间金融的需要,如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属于直接金融,合会、私人钱庄属于间接金融,但民间借贷与民间集资相比,合会与私人钱庄相比,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对于社会运行、经济进展的影响上都相差悬殊,在民间金融的类别化上,按其影响力进行划分更具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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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的影响力取决于民间融资的规模、涉及的地域范围和参加的人数多少等因素,考量这些因素,可以将民间金融区分为非募型民间金融、私募型民间金融和公募型民间金融。
(一)非募型民间金融
非募型民间金融是民间金融的初级形式,其表现形式是民间借贷,有个人借贷、个人与企业间借贷和企业间借贷之分。非募型民间金融遍及城乡,规模有限,参加的人数不多,属于分散型的民间金融。对于非募型民间金融,只要基于当事人的意愿,并且出借资金的来源合法、借入资金的使用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利率在正常范围,无论是否经营性质,均应敬重契约精神,予以爱惜。
(二)私募型民间金融
私募型民间金融是以某种临时或永久型金融组织为核心,向特定的融资对象融入资金,再向特定或不特定的融资对象融出资金,或者自行使用资金的民间金融形式。私募型民间金融属于集中型的民间金融,对社会、经济均产生较强的影响力,表现形式多样化,按组织形式可以再分为机构型、基金型和项目型。
,它主要以私人银行、私人钱庄、典当行和存贷信息机构的形式存在,从事吸取存款,发放贷款;或者作为存款人与贷款人的信息中介;或者经营跨境汇兑与洗钱业务。对于从事洗钱、炒汇等有悖社会公德行为的机构型民间金融组织要坚决打击与取缔,而对于那些服务于民间社会与实体经济的机构型民间金融组织为应赐予应有的地位,实现阳光化与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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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主要以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合会等形式存在,在特定范围的人之间募集和运用资金。与机构型民间金融并非普遍存在不同,基金型民间金融的存在范围广,具有互助性、时间性、人缘性、血缘性、地缘性等传统特性,随着经济的进展,基金型民间金融又进展出了营利性、广泛性特征,少数还混杂了投机性。对于基金型的民间金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没有发生社会问题,官方则容忍其存在,一旦发生问题,危及社会稳定,便否定这种民间金融形式。基金型民间金融有着久远的历史,作为中国乡土气息的金融形式,产生、成长于中国的传统社会、熟人社会,在社会基础未发生根本性转变的状况下,产生并服务于现代社会、生疏人社会的以银行、资本市场为代表的外来金融形式便不能彻底取代本土的金融形式。为此,需要承认基金型民间金融形式存在的合法性,肯认礼俗社会既有的规章,敬重各地的民间文化与传统习俗。
,它是专为某一特定事项而汇合特定群体的资金,如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等。这种类型的民间金融规模大,具有信托的某些属性,只要汇合的资金用于特定事项,该特定事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供应资金人员限于合理规模的特定群体,就不宜限制或是禁止。
(三)公募型民间金融
公募型民间金融是资金使用主体亲自或托付其他机构,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以满足自己的资金需要的一种民间金融形式。公募型民间金融在社会上汇合资金,是一种集中型的民间金融,其影响力远超过非募型与私募型民间金融。依据汇合资金的方式,公募型民间金融存在多种表现形式,如公开发行金融证券(证书)、公开发行虚拟货币。公募型民间金融的资金募集方往往利用推介会、宣扬单、短信等途径公开宣扬,具有汇合资金规模大、涉及地域范围广、参与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的特点。公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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