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 征收范围和免征范围
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 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 征收范围和免征范围
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 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免征范围: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 征收标准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二(%-上年用人单位实际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乂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 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行使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或代理单位 在职职工人数。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保障金的缴 纳事项。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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