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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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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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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VV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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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二)相关的交易或者事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计量损失金额的,应当认定为资产损失;
(三)损失额以调查认定结束时间为止计算,调查期间所挽回经济损失不纳入损失额。
第三节 处理规则
对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同时给予扣发效益工资的经济处罚;受到降级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同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限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晋升职级和职务。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扣发3个月的效益工资;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9个月,扣发6个月的效益工资;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扣发9个月的效益工资;
(四)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8个月,扣发12个月的效益工资;
(五)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按照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留用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至2年,留用察看期间安排非业务岗位工作。在留用察看期间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满,考核合格的,经批准恢复为正式员工,参照有关规定重新评定工资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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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的,并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晋升工资档次、职级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职级、原职务。
对员工纪律处分和解除纪律处分的决定,纳入被处分员工的人事档案。
依照本办法被责令离岗的员工,自处罚决定作出后,按当地最低保障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离岗清收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期满后根据清收的实际效果,依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罚。
依照本办法受到通报批评的员工,半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依照本办法责令辞职、免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员工,1年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更高职级的职务,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已退休、离岗、退养员工,经查实在岗期间有违规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理,并给予罚款、按相应比例扣发离岗工资或退休补贴。
已与信用社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移送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在信用社内部已进行调动的员工,经查实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由原单位调查后提出处理建议,移送其现所在单位,其现所在单位要根据本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对无级可降、无职可撤的员工,按记大过标准执行。
受到降级处分的干部,降级幅度为1至2级;受到撤职处分的干部,即为一般员工。
受到开除处分的员工,同时解除劳动关系。
对劳务派遣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劳务派遣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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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办法受到开除(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的员工不得重新在信用社工作。
同一员工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含)规定的,依照较重的条款处理。
员工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违规、失职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二)初次违规或非主观故意违规,且未造成损失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严重违规或失职行为,经查证属实,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主动赔偿因违规失职所造成损失的;
(五)有证据证明有抵制行为或向上级报告的;
(六)自查发现案件且有效控制嫌疑人和资金的,或案发后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及时抓获嫌疑人或追缴涉案资金的;
(七)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有效落实整改的;
(八)具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发生违规、失职行为,不积极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导致风险损失继续扩大的;
(二)经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不予改正或整改不力,明知或应知其行为的后果有损于信用社利益而实施该行为的;
(三)出现问题隐瞒不报的;
(四)阻挠、抗拒、干扰、抵制调查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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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儒林
  • 文件大小1.86 MB
  • 时间202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