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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供水行业定价成本监审的几个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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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供水行业定价成本监审的几个问题
万峰 摘要:城市供水由于其行业特殊性,自然垄断特性与市场化机制的引入使得其成本及定价机制有其必然的特殊和难度。本文以此为探讨对象,分析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实质和原则,对目前供水定价成本监审中本,反映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支出,反映资源的合理消耗,进而作为政府定价的依据。
二、定价成本监审的原则
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定价成本监审的基本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相关性原则以及合理性原则。合法性是指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规规定。相关性是指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应与供水生产经营相关。合理性是指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技术政策、相关标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性原则是定价成本监审的特性原则,也是定价成本区别于财务会计成本的主要原因。
如前所述,定价成本监审的实质是确定社会平均成本。会计成本反映的是企业个别成本;定价成本需要反映的则是社会平均成本。依据合理性原则监审实际上就是一个对个性费用进行合理确认、对共性费用进行社会平均化的过程,也是一个将会计成本转换成定价成本的过程,即在会计成本的基础上,对供水生产运营所反映出来的经济、技术指标是否与行业平均水平相符,是否从全社会的角度符合资源的最有效利用和社会整体效率最高进行评价,并据此核定各项费用的合理水平。
三、供水行业定价成本监审的几个问题
按照定价成本监审的思路和原则来对供水企业实施价格监管,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以完善现有的定价监管体系:
(一)价格监管与整体监管的协同问题
城市的供水生产、运营、服务有其独特的地方特征,不同地域具体情况、企业发展历史情况以及供水服务水准所对应的企业成本也各不相同。目前,政府对供水行业的定价、成本监审等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条例,但其他监管则相对比较欠缺,或相互独立。实际上对供水行业的监管应是一个包含市场准入退出、产品服务监管、成本价格监管、绩效考核激励、安全保障等在内的一个完整监管体系。成本价格监管不能独立于运营业绩及服务水准等系统监管之外。价格监管必须与其他监管相互协同,否则单纯地强调成本控制必将对供水企业的供水安全保障、服务提升产生不利影响。
(二)企业利益与政府责任的协同问题
供水行业有其特殊性,其产品是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不可替代的公共产品,如何做到企业利益与政府责任的协同是一个需要研究的课题:
1、关于供水设施的超前建设问题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规定,固定资产应计折旧应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确定。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 60%的,核定折旧=本期折旧× 实际供水量/(设计供水量*60%)。
按照该规定,供水设施超前建设的投入成本不能计入定价成本,由供水企业自行承担。这种简单一刀切的处理办法存在很大的不合理性。一是历史形成的供水设施建设规划的主体一般是地方政府,设施建设超前实际上是由于地方政府的投资规划所造成;二是由供水企业投入的新建供水设施也往往是应政府规划要求、经各级政府批准立项建设的。城市供水设施能力本身就需要有一定的保障系数。
2、关于人员费用
人员费用在定价成本中是一个主要项目,也是成本监审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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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