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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纠纷解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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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纠葛解决
一、两套逻辑的比较
村民在碰到纠葛时是倾向于找政府的,而不倾向于到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这与郭星华、王平所提供的“农民法律意识与行为”的检查数据显示的结果的是一致的:“选择政府部门解决纠葛的结果达到或超
农村纠葛解决
一、两套逻辑的比较
村民在碰到纠葛时是倾向于找政府的,而不倾向于到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这与郭星华、王平所提供的“农民法律意识与行为”的检查数据显示的结果的是一致的:“选择政府部门解决纠葛的结果达到或超过被访者希望值的比率要高于司法部门。”
但这种检查结果和现实状况是令法学家不满意的,一个法学家
看到农民去找政府解决“人命关天”的大案子,就会为农民的法律意
识感觉遗憾。正如韦伯在《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指出的同样:“法
学家老是自认为是现有规范的代言人,或许,他们是解释者或合用者。
哪怕是最优秀的法学家也拥有这种主观的见解。这反应了现代知识分
子的失望,即他们的信念受到了客观上各种事实的挑战,因而老是想
把事实归入规范,进行主观的评论。”
但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剖析农民的这种选择就不会关注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问题,而是关注在社会时空的紧迫性和意识有限性的条件下,村民作出的这种选择是切合“实践的逻辑”。
实践中的行动往往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理性,最多也就是如布
迪厄所描绘的“对其所处社会世界前反省的下意识。”但在法学家看
到每一个活生生的案例的时候,老是习惯性地把“理论的逻辑”看作
了“实践的逻辑”。因为法学家看案例思考问题时,运用的是静态的
理论逻辑,静态的理论逻辑没有时空的限制,能够慢慢琢磨出最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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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决方案,但回到实践状态中,就不单要受到时空的逼迫和空间的限制,还受到情绪的扰乱。
二、三种力量的制衡
既然找镇政府来解决矛盾,那么是否意味着我国今世法律制度
的不完善?其实不然,郭星华先生在《走向法治化的中国社会》一文
中谈到“法制与法治”两者之间的区别时指出:“法制的产生,并不
意味着法治的诞生。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定地排挤人治,
法制既能够与法治相联合,也能够与人治相联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
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权威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
治理念服务的。在那边,调节国家行为的主假如政府权威,调节民间
行为的主假如道德权威,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协助的作用。当
法制与法治相联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
包括政府权威,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全体、
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
如以法律的抽象命题来裁剪现实生活,一味强调按照法律科学
阐述的“原理”和只有在法学家想象的天地里才有的“公义”,这种失望是不可防止的。当事人的希望是以法律规定所包含的经济和功利意义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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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