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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纠纷解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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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纠纷解决
一、两套逻辑的比较
村民在遇到纠纷时是倾向于找政府的,而不倾向于到法院“告
状”的方式来解决,这与郭星华、王平所提供的“农民法律意识与行
为”的调查数据显示的结果的是一致的:“选择相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
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权威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
治理念服务的。在那里,调节国家行为的主要是政府权威,调节民间
行为的主要是道德权威,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当
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
包括政府权威,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全体、
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
如以法律的抽象命题来裁剪现实生活,一味强调遵循法律科学
阐述的“原理”和只有在法学家想象的天地里才有的“公理”,这种
失望是不可避免的。当事人的期望是以法律规定所包含的经济和功利
意义来确定的。然而,从法律逻辑来看,这种意义是“非理性的”。
这并不是导致这种冲突的现代法理学所特有的缺陷,在更大的范围内
看,这种冲突是形式的法律思想具有的逻辑一致性与追求经济目的,
并以此为自己期望基础的私人之间不可避免的矛盾造成的。
在基层政府,为了应对现实的压力,法律走向了反形式主义的

免责声明:图文来源网络征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方向,原因在于法律成为协调利益冲突的工具。这种推动力包括了要
求以基层政府干部的利益(政绩)和意识形态代替实体正义,还包括
政府机关如何将法律目标纳入其理性轨道,还包括农民对相关法律制
度进行逻辑解释的要求。正是这种基于自己利益行动的合理准则,每
个基层政府干部在行动时,既考虑自己,也考虑到上级政府的行动。
这种期望得到了客观的证伪,虽然缺少法律的保障,这种秩序仍成为
基层政府干部行动时思考的主题。
从以上的分析情况来看,农民个体的力量和法律的威力、和政
府的权力相比似乎是无法较量的,但在农民自愿地将他们的问题呈现
给政府来解决的时候,一方面表明了他们接受政府权威的意愿,但这
并不表示他们对自身权利的完全放弃:他们试图通过对基层政府的抗
议来控制他们所面临问题的解决过程。
行政干部期待更加明确、更加规范性的文件能帮助他们毫无争
议地去处理地方事务。事实正如所韦伯指出的“法律制度中的空白区
不可避免:在将一般规范或者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司法程序
从来都不是一致的,或者说,从来不应该一致。”正是法律制度留下
的空白,才给了纠纷各方产生争辩的可能性,也给了他们发挥自身力
量来判断、影响纠纷解决过程的空间。
三、多重关系的交互
在乡村社会,庞大的血缘关系使得农民不需要精心策划、积极
动员,就可以获得巨大的抵制力量来影响基层政府对问题的处理。笔
者所调查的 Z 村如同中国大部分村庄结构一样,除了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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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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