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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三条 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
借等方式。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必须按规定要求组织报
批材料,履行报批程序。未经上级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
借。
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
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进行必
要的可行性论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单位调出人员在调离之前,应及时将其使用、保管的资
产退回。未退回交清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资产处置
4第十七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
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
核销等。
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
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十八条 单位和竞
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上级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九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内部审核。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资产处置书面申请,由
财务部门初审。
(二)申报。财务部门收集整理资产处置材料并填写《中央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以正式文件形式向上级进行申报。
(三)公开处置。资产处置申请经上级批复后,财务部门应及
时办理各类处置事项和账务处理手续,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会同资产使用部门确定该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由财务部门会同资产使用部门进行审核,提
出处置意见,按规定要求提供报批材料,履行报批程序。并按上级
5批复据以办理产权变动,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报批应提交上报上级以下有关文
件及资料:
1、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文件。
2、报批材料清单。
3、《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4、拟处置资产的名称、单位、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5、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资产明细账或卡片复印件;记
账凭证复印件;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资产调拨单或文件、资产
交接表等凭据的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机动
车辆登记证及行驶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6、经审计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7、拟处置资产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
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
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防汛物资理管
第二十二条 单位防汛物资是指上级存放我局的用于抗洪抢险
的防汛储备物资。
第二十三条 防汛物资管理人员要根据上级签发的调拨划转
6查盘点每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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