辍学与隐性辍学含义辨析
兰 靖 张念蒙 摘要: 辍学的衡量标准有“学年界定”、“课时界定”、“课程界定”几种,在实际操作中,“学年界定”被偷换为“学籍界定”,显性辍学转化为隐性辍学。以“学籍界定”为辍学衡量标准而形成的隐性辍学,其针对的显性辍学要务实得多,但仍不足以反映辍学的真实状况,没有涉及是否完成规定课程的问题。因为到校不等于学习,更不等于完成规定课程,“人在校内,心在校外”仍然是一种实质意义的辍学。
一谓“课程界定”,这是国际通行意义的辍学界定标准。联合国科教文组织认为“中途辍学指任何一阶段的学生,在未完成该阶段的课程之前,因故提早离开学校。”美国联邦教育部规定:“学生在完成教育方案或毕业之前即离开学校,且未转学至其他学校的都属于辍学”[9]。二者基本精神一致,表述略有差异。“教育方案”比“课程”的要求更具体,“毕业”也应该指的是达到教育方案要求后的“毕业”。因为学籍在校,并不意味着学生天天到校接受课程教育;学生在校,也并不意味着学生完成了教育方案的课程要求。所以,“课程界定”既摆脱了“学籍存在与否”的形式衡量标准,也摆脱了“到校学习与否”的虚实相拌的衡量标准,而以“学习内容是否达到该阶段教育要求”作为辍学与否的实质衡量标准。笔者认为:只有以这个界定标准才能完整地反映辍学状况,真实地反映普遍存在的隐性辍学现象。按照这个标准,我们“控辍保学”的重点就会放在如何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全面教育目标上,就会去清醒地面对隐性辍学的严峻现实,就会去研究隐性辍学的成因、过程和对策,而不是把脑筋动在玩弄“学籍”数字游戏上,更不会被显性辍学率下降的既得成绩所陶醉。
二、隐性辍学的一般含义和特定含义辨析
隐性辍学的一般含义是具有辍学前期表现但尚未达到辍学界定标准的个体或群体教育状况。辍学表现达到辍学界定标准的是显性辍学,反之,则是隐性辍学。因此,不同的辍学界定标准,导致隐性辍学具有不同的特定含义。
以课程为辍学界定标准的隐性辍学指的是“在未完成该阶段的课程之前,因故提早离开学校”之前的任何短暂性放弃该阶段课程学习的行为。这种行为的主要特征是具有潜在的离校辍学倾向,由于对这种行为没有具体的数量规定和表现描述,所以无论这种行为的时间长短和表现形式如何,均可视为隐性辍学。
以课时为辍学界定标准的隐性辍学指的是尚未达到规定缺课课时标准的“未到学校上课”的种种行为,如迟到、早退、缺席等“未上课”的表现形式。这个缺课课时标准可以是3天(台湾),也可以是30天(日本)或45天(美国加州)等等不一。在达到这个限定之前,那怕只有一次“未到学校上课”的行为,也被视为隐性辍学。
以学籍为辍学界定标准的隐性辍学的含义则宽泛得多。
第一种描述是:“隐性辍学指除注销学籍外,在未完成学校课程之前,因故提早离开学校的辍学。”包括“(1)未办手续,指学生未办理任何离校手续就离开了学校;(2)肄业,指学生未完成学校课程,办理肄业手续后离开学校,主要以大龄退学的方式办理;(3)部分结业,指部分结业学生,长期离校,未完成学校课程,但最终参加了毕业考试,成绩不合格;(4)部分毕业,指部分毕业学生,长期离校,未完成学校课程,但最终参加了毕业考试,成绩合格”[9]。
第二种描述是:“隐性辍学是相对显性辍学而言的,指的是在学校教育场景中现存的,学生虽保留学籍,甚至正常交纳教育费用、正常参加考试,但整日游离于课堂和教室之外,静待毕业的一种非常态教育现象”[10]。
第三种描述是:“小学毕业生检测中”的“‘不合格学生’跟班就读,但在学籍上不显示的”“这种情况在当地被称为‘隐性辍学’”[2]。
这几种描述的共同点是“虽有学籍,但不在学校学习”。差别点是:第一种描述强调了“未完成学校课程之前,因故提早离开学校”,隐性辍学发生在离开学校之日;第二种描述强调了“整日游离于课堂和教室之外”,隐性辍学发生在学校环境之内;第三种描述强调了允许“跟班就读”,隐性辍学发生在进入学校之时。可见,从入学之时,到在校期间,再到离校之日,都存在着隐性辍学。
所以以“学籍界定”为辍学标准而形成的隐性辍学,其特殊含义指的是“有辍学的前期或后期表现,毕业时未能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但仍然保有学籍的个体或群体教育状况。”
根据我国大量的辍学研究课题成果和笔者多年教育及学校管理的实践来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的隐性辍学群大致由四部分学生来源构成:
一部分是“名在人不在”(包括“有人无学籍”)的学生。指的是学校为了应付教育行政部门检查评价而隐瞒实情、提前分流,动员退学,到时发证所形成的虽有学籍但不在校的学生,以及在校期间缺席、迟到、早退、骗假以及抽烟、酗酒、谈恋爱、拉团伙、迷网吧等人虽在校但不上课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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