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炭步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招生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十八大”精神,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根据《花都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办法》,结合炭步镇生源和教育资源分布状况,我镇继续按照“区域管理,就近入学”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2017年炭步镇中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具体细则如下:
一、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我镇成立炭步镇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炭步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育指导中心主任、教育指导中心副主任、各中小学校校长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炭步教育指导中心。炭步教育指导中心在招生领导小组的监督下,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严格实行阳光招生,确保招生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招生工作要求
(一)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实行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
(二)加强招生计划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民办学校招生计划,要以区政府审定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正式下达并向社会公布的为准,学校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学校提出调整申请,区教育局报区政府,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未经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超出招生计划部分的新生不予办理学籍。
(三)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学位满足符合条件的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及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积分入学需求,妥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四)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通过学校网站等渠道公布招生结果;按随机编班原则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在校内公示栏公示编班结果。学校需于当年9月15日前做好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工作。
三、小学招生工作具体办法
(一)小学招生对象
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阶段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儿童。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二)小学招生类别
:具有花都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在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原则上,安排入读户口所在地对口地段的公办小学。
“人户一致”指:儿童户口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所持房产证地址一致,且夫妻双方或一方须占有房产份额100%;儿童与父母在花都的唯一居住地(儿童父母没有单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是祖辈的(直系亲属),且同户籍同住。
当符合“人户一致”条件适龄儿童超过对口地段小学招生计划数时,以下四类儿童由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学位:一是购买二手房业主,该居住单元原业主已有小孩在对口小学就读1-5年级的;二是当年5月15日后户籍迁入房产所在地址的;三是当年5月15日后购买并于8月27日前获得《房地产权证》,或持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四是不按规定依时办理报名手续的。如果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仍超出对口地段公办小学当年招生计划数时,则按适龄儿童入户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学位,其余的适龄儿童由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学位。
:具有花都区户籍的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所能提供的有效实际居住证明地址不一致的,以实际居住地为主,由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公办小学学位。
: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实际居住地所在教育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公办小学学位。
:住宅小区内配套的公办学校,在解决该小学地段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入读的前提下,剩余学位优先解决该小区业主(夫妻双方或一方须占有房产份额100%)适龄子女入读;购买二手房的业主子女,如果前任业主有子女在该配套学校就读的,须等该套房前业主子女毕业或转学后,才能获得该配套学校的学位。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孩人数超出所剩余学位数,则按购房先后顺序安排。房地产开发商在小区开发之初与其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了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学位安排协议的,原则上按协议的相关约定安排业主子女学位
区别对待(具体要按《花都区小区配套公办学校学位分配办法》进行)。(本镇暂无小区配套公办学校)
5. “积分申请入学”学位安排:持有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一年,在我市就业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五个险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之一。即可为适龄子女提出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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