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府办发?2013?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规范排水行为,确保公共排水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提高截污治污率,改善城市水环境,防治水污染和城市内涝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充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使用、运营、维护、改造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水务局负责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管理工作。各级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城管、卫生、房管、质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城市排水规划、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1—
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对在城市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排水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与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每年至少专题审定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和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汇同规划、住建、环保、国土、发改、城管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提高本行政区域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专业规划应当包括污水、雨水、中水、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综合利用等内容。
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原有的雨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的要求,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改造,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年度改造计划。
第七条新建城市道路、旧城改造、开发区和新建住宅小区涉及排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南充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南府发?2013?21号)与城市排水设施专项规划,坚持雨水、污水分流和污水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将排水设施纳入开发建设计划,排水技术方案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到环保部门办理环评
手续,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八条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并执行《南充市城市道路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井圈、井盖设计施工补充规定》(南建?2012?151号),采用稳定可靠、经济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污水管道逐步淘汰水泥管,使用塑胶类污水管道。
第九条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确保排水设计符合排水专项规划。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其设计和施工方—2—
案应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动工。其迁移、改建、扩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未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排水设计和施工方案,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确保排污口的设置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或将污水、雨水管道与供水管道连接。
住宅小区及临街商铺的排水口需要接入城市排水公共管网,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指定位置统一接入,禁止排水户单个擅自接入。
第十条已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覆盖的区域,必须按环评及批复要求修建污水预处理设施,并达到规定的排放和纳管标准后才能排入排水公共管网。
未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覆盖的区域,必须按环评及批复要求修建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
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未被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居民聚居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度假区、机场、铁路车站等排放生活污水的区域和经济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中、小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污水处理达标排放。
第十一条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十二条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实体工程和建设资料移交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建设档案应当报送县级以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凡未移交
南充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