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广告灯箱协议
广告灯箱工程协议
甲方:
乙方:
协议签订地: 为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有关规
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名称及范围:
第二条、 工程地址
第样(按照松江区市容广告主管部门同意方案执行)。
五、公布期间:2月10日至2月09日,共壹年。
六、公布费用清单:
1、制作单价:180元/㎡,370cm*520cm*180元/㎡=
2、制作数量: 10个
3、制作尺寸:370cm*520cm
2、广告公布期间,灯箱广告牌甲方免费维护一年,并承担对应设备更新费用; 七:费用支付:
广告费分四期支付:
(1)协议签订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广告费30%,计人民币 元。
(2)广告上画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广告费50%,计人民币 元。
(3)广告公布第7个月内(9月9日之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广告费10%,计人民币元。
(4)广告公布第12个月内(1月9日之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广告费10%,计人民币 元。
八:广告画面审查和广告公布手续办理:1、甲方负责户外审批手续;
2、广告开始公布前7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广告画面小样、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其他办理广告公布手续所需证明文献(加盖有效公章),并保证文献内容全面、真实、有效、符合报批需要,因乙方延期提供证明文献导致延期公布,由乙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经济损失及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如因甲方提供材料不符合审批规定而迟延时间所引起损失,亦由甲方自行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经济损失及责任。
3、如广告主管登记机关认为乙方画面应修改,乙方应进行修改,直到通过审查。
九、广告效果检查:
1、乙方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广告效果进行检查,甲方予以配合。
2、广告公布期间,由甲方做好该广告安全、养护及平常维修,保证其完整和灯光效果良好。一般损坏(故障),乙方应在72小时内修护;较重损坏(故障)双方约定:因不可抗拒力原因导致损坏,应视实际状况尽快修复;甲方每年将定期对广告牌进行养护,乙方应予以配合,保证广告牌正常使用。
3、因广告牌脱落、损坏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单方面原因导致延迟公布或公布中断公布超过72小时,每延迟或中断1日,乙方有权扣除广告费用千分之一,中断超过30日,乙方有权终止公布协议。如因乙方延迟提供审批文献或延迟支付首期款项导致公布延迟,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乙方延迟付款超过10日,甲方有权按照每日年公布费用千分之一加收滞纳金,超过30日,甲方有权拆除广告画面,超过45日,甲方有权终止公布协议,前期支付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规定支付应支付公布费用。
3、协议履行期间,未经双方同意不得解除协议,无端解除协议,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广告费用10%作为赔偿。如画面制作、安装完毕,因乙方未支付第二笔款项导致协议终止,乙方应同步赔偿广告画面制作费用。
十二:不可抗力:
1、如因政府或地铁主管部门因市政、公益需要,导致公布中断,甲方免除违约责任,中断公布期间,可以对应顺延;如中断公布期超过3个月,乙方可以选择终止公布协议,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如因广告主管机关整改户外广告,导致甲方广告位被拆除则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若发生不可抗拒力,双方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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