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蚌埠市文广新局行政职权目录总表
单位:蚌埠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序号
类别
项目内容
一
行政许可(含非许可行政审批)
共12项
1
文化市场管理审批
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
2
文化市场管理审批
营业性摄影、摄像经营单位备案
3
印刷业管理审批
非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和承印审批
4
印刷业管理审批
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企业设立审批
5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审批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审批
6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审批
为经过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活动审批
7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审批
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外电视节目审核
8
有线电视管理审批
有线电视共用天线系统验收
9
有线电视管理审批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审批;乡镇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审批
1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11
音像制作单位管理审批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批
12
电影管理审批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审批
二
行政处罚
共267项
1
行政处罚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行政处罚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
行政处罚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
行政处罚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
行政处罚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
行政处罚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
行政处罚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9
行政处罚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10
行政处罚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11
行政处罚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12
行政处罚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13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14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15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16
行政处罚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17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
18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19
行政处罚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20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21
行政处罚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22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23
行政处罚
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
24
行政处罚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25
行政处罚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26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27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
28
行政处罚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
29
行政处罚
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以假唱欺骗观众的、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30
行政处罚
以政府或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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